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黄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仍不悔改,于2018年6月再次酒后驾驶,经查属于醉酒驾驶,该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4日晚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路曙光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64.6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系无证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且系无证驾驶,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该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