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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售楼处拆除人脸识别系统:“下架”还应有下文

各地应当学习南京的做法,对辖区所有安装“人脸识别”系统的场所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特别是,要注重源头治理,为人脸识别系统的开发和应用立规矩,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一样保护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

评论员朱文龙

近日,南京多家售楼处接到相关部门电话通知,要求拆除现有人脸识别系统,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不久前,一名男子“戴着头盔看房”的短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字幕显示,为保护个人信息,当事人只能戴头盔去看房。一时间,保护好个人信息的话题引发网友广泛讨论。

人脸信息属个人信息,倘若人脸被冒用,支付、网贷、门禁等就处于不设防的状态,此外,人脸识别技术是依据“生物特征数据”进行识别的。泄露后,人们终生将处在不确定的风险之中。正因如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且被采用者同意后还有权撤回。”售楼处在没有经过客户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收集客户面部信息的做法,很显然与法不符。在这个意义上,南京要求售楼处拆除现有人脸识别系统,既是对个人信息安全负责任的表现,也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遵循。

不过,对于那些已经下架的“人脸识别”设备,相关部门注意不能就此“一下了之”。从报道中来看,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已成为行业“潜规则”,这就意味着,许多客户的人脸信息都在不知不觉中被售楼处采集。由于人脸识别应用五花八门,也没有统一行业标准,大量人脸数据都被存储在各应用运营方,或是技术提供方的中心化数据库中。这种分散建立的数据库,信息泄露风险比较大。因此,除了要求售楼处尽快拆除“人脸识别”系统,相关部门还要责令包括开发商在内的商家,销毁已经收集的人脸信息,保障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与财产安全。

此外,相关部门还要对私自采集人脸信息的机构或者个人及时追责。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保护的权利的,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相关部门应以法律之槌敲响保护“人脸信息”的警钟。

不得不说,现在人脸识别技术经常被“滥用”,随便一个公司就可以采集人脸信息,这种现象很不正常。各地应当学习南京的做法,对辖区所有安装“人脸识别”系统的场所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特别是,要注重源头治理,对“人脸识别”领域进行严格规范,为人脸识别系统的开发和应用立规矩,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一样保护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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