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本报记者张维
□本报见习记者刘欣
“我在网上看到过许多挂在我名下的作品,其实都不是我写的。”近日,中国当代作家、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在其个人公众号上发了篇名为《莫言:这些作品真不是我写的》文章。他在文中提到,包括《酒色赋》《你若懂我,该有多好》《莫言说》等在内的一些网络热转诗词金句均非其所写。令人哭笑不得的是,他还收到过《你若懂我,该有多好》被选入某大学教材后出版社寄来的400余元稿费。
莫言并非被伪名言傍上的第一位名人,近年来,鲁迅、杨绛、张爱玲、白岩松等一大批名人频频“中招”。
近日,多名专家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伪名人名言”大行其道,其危害不容小觑,应多管齐下,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强化平台注意义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伪名人名言”现象的发生。
虚假语录层出不穷
破坏网络传播秩序
网上那些“伪名人名言”,鲁迅先生“被署名”的尤其多,由此也衍生出了一系列调侃的表情包。“网上95%的名人名言都是瞎掰,包括这句——鲁迅”“如果拿不准一句名言是谁说的,就说是鲁迅说的”……2019年,“鲁迅说过的话”检索系统上线,不少人去验证后大呼:“原来我被骗了这么多年”。
2013年杨绛先生即将迎来102岁生日之际,《杨绛百岁感言》在网络上被热传,一时间不少人信以为真,杨绛作品版权所属的人民文学出版社问询杨绛本人之后在官微辟谣。2016年,杨绛先生去世之后,同款语录再次热传,不过这次是手写体版本。人民文学出版社第一时间澄清:不管是文字内容还是笔迹,都不是出自于杨绛。
资深媒体人白岩松曾表示,网上流传着不少署名为“白岩松”的言论甚至语录,大部分都不是自己说的。他的著作《白说》封面上有这样一段话:“我没开微博,也没用微信。只能确定这本书里所有的话,都是我说的。”
实际上,这也并非莫言第一次打假。此前,对于一些冒名作品他曾多次发微博澄清。但让人无奈的是,这些伪金句、假语录当下仍在一定范围内流传。
在呼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今天,为何有那么多人如此“慷慨”,将自己的作品署上他人名字?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分析说:这个现象从实质来讲,是有人要蹭名人知名度。普通人发表观点、文章很难引起那么大的关注度,于是有些人去模仿名人作品的风格或手法,以假乱真,进而博取眼球,获得流量、经济利益等。他认为,这种行为违背著作权法立法宗旨,破坏了文化秩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玉烨教授告诉记者,被虚假署名的人往往是社会名流,或者说在某一领域有影响的人。如今,不少人有迷信名人的心理,在网上看到某句话是某某所说,可能会随手转发,以讹传讹。进一步来说,“伪名言”的存在也危害了网络传播秩序。
打假不能仅靠声讨
多个主体应当担责
“伪名人名言”常常给名人本人带来很大困扰。
莫言说:“诸如《我只对两种人负责——我生的与生我的》等名言警句,均非我作,但有些人据此批评我的三观,对此我只有哭笑并叹息了。”
正所谓,“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伪名人名言”的打假也是如此。对于这些时不时在网络上冒出的“伪名人名言”,除舆论声讨外,冒名人、网络平台、出版社等主体是否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呢?
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亚西律师认为,冒用名家的名字杜撰“名人名言”或编造作品,是一种冒名行为,侵犯了被冒名人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因此,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发表言论或作品,可能侵犯被冒名人的姓名权。
黄玉烨告诉记者,假借他人名义发表作品、传播作品,背后通常是利益的驱使。这种行为违背被署名人的真实意愿,在著作权法上来说,侵犯了其署名权,对其声誉也可能造成损害。比如说有人根据“伪名言”指责名人,如果说“伪名言”的内容违法违纪,对名人的影响会更大,还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需要停止侵权、恢复影响、赔偿损失等。
“在网上假借他人名义发布作品的行为,以及在现实中制作虚假语录并且进行传播的行为,都属于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规定,根据其情节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黄玉烨说。
至于说网络平台是否要承担责任,冯晓青说,根据我国民法典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络平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但如果是很明显的侵权,则还要适用“红旗标准”。冯晓青解释说,所谓“红旗标准”,是指当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却采取“鸵鸟政策”,假装不知,则同样能够认定其至少“应当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
黄玉烨说,对于网络平台来说,逐一去审查海量信息的真实性、作者是否有授权很困难,所以才有“通知—删除”规则,在平台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提供“避风港”。但对于出版社来说,一直都要求其履行严格的审查义务。
关于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涉及假冒他人作品,出版社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问题,冯晓青说:“通常来说作者和出版社之间是一种法律上的许可关系,二者之间有合同,其中明确规定作者要保证自己是提供给出版社作品的权利人;如果因为出版该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由作者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但即便如此,出版社仍然要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仍要承担法律责任。”
权利人可起诉维权
平台应尽注意义务
现实中,一些“被署名”的作者已经去世,这也使得编造者肆无忌惮。
冯晓青提到,对人格权的保护是永久性的,继承人无法继承人格权,但可以对其进行维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王亚西说,因此,已故名人的近亲属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冒名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涉及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那么,如何有效防范“伪名人名言”这一问题发生呢?
冯晓青建议多元共治,多管齐下避免“伪名人名言”现象的发生。在法律制度层面,完善司法解释,增加可操作性。从行政管理部门的角度来看,可以对相应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公布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尤其强化对名人署名权等权益保护,开展版权执法等专项行动。对于权利人来说,不能放任这种现象发生,及时固定证据并起诉侵权行为。
黄玉烨认为,目前立法上还是比较全面的,未来预防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需要从两方面来着手,一方面是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要得到保护,权利人被侵权后去法院起诉维权,其合理诉求应该得到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对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审判结果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让尊重他人的姓名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成为自觉。
此外,平台也要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对于重复侵权行为,要主动采用技术过滤措施,避免同样的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署名权的核心在于建立作品与作者之间的‘溯源性’,此前鲁迅博物馆建立的“鲁迅说过的话”检索系统不失为一种保护署名权、遏制冒名行为的方式。”王亚西说,要强化出版社、平台等的责任边界,加强其合规意识,对发表、出版的作品进行权利清洁性检查,发现侵权及时下架,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