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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于经营收款的是个人收款码 小微商户将受较大影响

记者/白杨

11月26日,一则“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将不能用于经营收款”的消息引发行业热议,并且冲上微博热搜榜。

该消息之所以如此受关注,是因为移动支付已经高度渗透人们生活,几乎在所有交易场景下,都可以使用扫码付款。所以如果突然不能再使用扫码付款,那对人们生活也将造成较大的影响。

但据记者了解,这则消息的表述并不准确,存在严重误读。它的信息源头来自今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而在该《通知》中,提到的是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进行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

而“个人收款码”与“收款码”,是两个覆盖面不同的概念,前者包含于后者,26日流传的消息,将这两个概念混淆,其影响范围自然也被放大。

加强个人收款码管理重在防范风险

央行一个半月前的《通知》,值得重温。

在“收款条码管理”章节,《通知》提到,对于为个人或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生产的收款条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收款条码分类管理制度,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收款条码的场景和用途。

《通知》强调,“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

另外,《通知》还明确提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

“确有必要进行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的,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应收款人实行白名单管理,并审慎确定白名单准入条件与规模、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的有效期、使用次数和交易限额。对于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存的个人动态收款条码,应当参照执行个人静态收款条码有关规定”。

在《通知》发布当天,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就《通知》进行了一些解读。对于如何规范个人收款条码,该负责人当时表示,近年来,个人收款条码得到广泛运用,有效满足了社会公众的个性化、多样化支付需求,提高了小微经济、地摊经济的资金收付效率。但与此同时,个人收款条码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

例如,部分机构使用个人收款条码转账业务办理大量生产经营、生活消费交易,既混淆了交易性质,导致交易信息失真,影响风险监测效果,也不利于借助支付服务为经营活动赋能增值。

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跑分平台”,以高额收益为饵吸引大量人员使用个人静态收款条码与赌客“点对点”线上远程转移赌资,将赌资分拆隐藏于众多正常交易场景,扰乱了条码支付业务正常秩序,影响了涉赌“资金链”追溯机制的实效。

该负责人表示,为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更好发挥收款条码的普惠性、便利性,《通知》提出以下针对性要求:

一是对具有明显经营特征的个人收款条码用户参照特约商户管理,要求为此类个人用户提供商户收款条码,提升对个人经营者的收单服务质量;

二是要求个人静态收款条码原则上禁止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确有必要的实行白名单管理,以防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出售、出租、出借用于搭建赌博活动线上充值通道;

三是对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存的个人动态收款条码参照执行个人静态收款条码有关要求,以防止不法分子借助个人动态收款条码规避政策要求;

四是要求审慎确定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白名单准入条件与规模、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的有效期、使用次数和交易限额,防范白名单滥用风险。

对小微商户影响或更大

《通知》的施行时间是2022年3月1日起,届时,关于收款条码管理的规定将产生哪些影响?

一位从事支付行业的人士向记者表示,从《通知》中可以看出,收款码的主体被分为个人和特约商户两种,目前市场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商户基本都已经使用了特约商户收款码,而使用个人收款码的,多是一些小微商户或者个体经营者,个人收款码不得用于经营收款将主要影响这部分人群。

记者也采访了一位从事早餐生意的小微商户,该商户告诉记者,目前他使用的就是个人收款码,每天店铺1000元左右的流水中有近90%是来自移动支付。

对于个人收款码将不得用于经营收款的消息,该商户表示还未听说,但他坦言,如果要把个人收款码变为商户收款码,还要增加服务费,那他可能就不使用收款码了,“利润本来就很微薄,再每笔钱都被抽走一些,肯定不能干”。

记者查询微信支付以及支付宝官网了解到,目前商户申请接入微信支付不收取任何申请费用,但商户交易将按照费率收取服务费,这个费率与商家选择的经营类目有关,为0.6%-1%不等。而支付宝当面付是按单笔费率0.6%收费。

所以《通知》实施以后,收款条码管理存在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收款条码分类管理制度的制定,到底如何界定个人和特约商户,仍需要进一步明确;二是对于小微商户和个体经营者从个人收款转为商户收款,是否会有一些特殊政策也有待观察。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当时也提到,为了确保个人收款条码相关要求有效落地、业务平稳过渡,《通知》设置了过渡期,要求支付服务主体全面、充分评估客户正常支付需求,制定配套服务解决方案,做好客户引导和服务工作,确保服务成本不升、质量不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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