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漫游北京报道
距离“互联网贷款新规”的过渡期截止日还剩下一年时间,各地监管部门陆续对辖内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化。
近日,继江西银保监局的《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江西银保监局《通知》”)之后,重庆银保监局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重庆银保监局《通知》”)。而与此前的监管办法不同的是,重庆银保监局《通知》强调,重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且互联网贷款业务要严防“资金池”,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增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不同地区监管政策的不同主要由于各地的具体机构与合作模式存在差异,需要“因地制宜”。此次重庆银保监局《通知》结合消费金融市场上出现的最新状况对业务规范提出了细化要求。
禁止银行合作机构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自今年2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银保监会《通知》”)后,地方监管机构陆续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细则进行落实。
其中,在贷款定价标准方面,重庆银保监局《通知》特别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除外),而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相关费用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同合作机构按照其经营成本合理确定,不得直接与贷款金额、贷款利率、收入、利润等指标挂钩。
重庆银保监局对于银行互联网贷款费用的要求,与此前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向可谓一脉相承。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近日公开发言表示,大型互联网平台向金融机构收取导客引流等费用推高了融资成本,应加大对相关市场主体的收费监管力度。
“在部分案例中,大型互联网平台导客引流费或信息服务费比率约为6%~7%,一些提供风险缓释措施的市场主体亦收取6%~7%的费用,而实际上银行贷款利率为4%~5%。”郭武平强调,减费让利既要在银行端,同时也要加大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等市场主体的收费监管力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金天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互联网机构过去参与金融业务、或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时,一大业务主张是“先解决融资难问题,再解决融资贵问题”,其认为差异化定价特别是对较高风险水平的借款人进行较高定价是推广普惠金融的必经之路。但从目前的情况看,监管层并不完全认可这一观点。“对于一般性借款人而言,多家机构参与业务、收取息费加大了借款人负担,与减费让利的政策意图相冲突;对于风险水平较高、还款能力不强的特定人群而言,引导其过度消费、过度借贷已属不妥。在整体息费水平下降的基础上,银行需要重新调整合作商业模式,如给予互联网平台的分润比例、风险指标约束等,这对合作参与方提出了挑战。”
消费金融专家苏筱芮指出,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如何加大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等市场主体在收费方面的监管力度还有待观察。一是大型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在长期合作中形成的市场化收费是否需要行政干预;二是这种监管干预是否需要形成制度文件以确保执行。
明确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增业务
对比上述江西和重庆两地银保监局所发《通知》内容,苏筱芮表示,江西侧重于合作模式中贷款集中度的相关规范,并提出了相应的定量要求;而重庆则从贷款业务的前、中、后流程切入,强调了技术手段在风险监测、信息追溯过程中的作用,并提出对“预付金”、贷款资金支付等相关方面的要求。
平安证券相关分析指出,江西银保监局《通知》结合了该省实际情况,分别针对城商行、农村中小行在出资比例、集中度管理、互联网贷款规模上限方面提出了更严格要求,主要归因于部分中小银行金融科技发展相对薄弱,在开展相关业务上更应保持谨慎态度。
梳理重庆银保监局对于银行互联网贷款的监管方向,记者注意到,今年2月,重庆银保监局局长蒋平曾撰文指出,至2020年9月末,重庆辖内机构与助贷平台合作开展的线上零售信贷业务产品共104个,累计发放贷款2.11亿笔,风险隐患较为突出。
重庆银保监局《通知》要求,重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覆盖完全、明确统一的互联网贷款合作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及程序,制定合作机构分级管理机制、持续评估机制以及风险预警机制;健全业务模式评审和质检测试机制,独立进行技术测试和业务测试。
该《通知》同时指出,重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和回收管理,资金支付和回收必须逐笔确认、单独管理,严禁在支付和回收流程中嵌入不具备合法支付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防止形成“资金池”;对于不能有效防控信贷资金和还款资金被挪用的合作业务,应立即停止合作;在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增业务,并妥善处置存量业务风险。
某重庆地区的银行人士告诉记者,在“互联网贷款新规”公布时,该行就开始对业务进行了清退和整改,该行本来战略的调整方向就是要加强自营业务的拓展,正与监管方向一致。
“目前,金融行业整体政策导向是‘持牌经营’。”金天告诉记者,银行和互联网平台都需要严肃思考:未来还能否合作、如何合作;是全面转向助贷,还是由互联网平台取得牌照、合规出资。不过从目前看两种方案难度都较大,继续等待观望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距离“互联网贷款新规”的过渡期截止日期还有一年时间,苏筱芮告诉记者,目前银行机构在整改过程中还要注意金融营销宣传流程中的贷款利率展示、互联网贷款业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安全以及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工作等。
“长期看,金融科技严监管的环境也将推动中小行加强科技投入,注重发展自身产品创新、风控、线上服务等能力。”平安证券相关研报指出,互联网贷款的收紧将给过去依赖和互联网平台企业合作的中小银行带来一定的业务调整压力,促使其逐渐回归本源,重新聚焦本地发展,如“三农”、小微等业务。
某民营银行人士坦言,该行的策略是清退原有联合贷款、发展自研的贷款产品,但由于缺少流量,自研贷款产品的推广情况不尽如人意。目前,该行更多是采用助贷方式,由合作机构向该行推荐客户,该行再从这些客户中通过筛选、审核后进行授信。
某城商行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行在合作方准入方面更加严格了,目前该行仅与头部互金平台开展合作,对合作的互金平台实行名单制管理,同时更加注重对合作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声誉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