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财经》E法张剑
美团回应称,已接到市场监管总局的通知,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目前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行。
4月26日下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称,根据举报,依法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这一调查是继阿里巴巴之后,由市场监管总局发起的第二起针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调查。
美团回应称,已接到市场监管总局的通知,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进一步提升业务合规管理水平,保障用户以及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目前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行。
就在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经过4个月的调查后,对阿里巴巴开出了182.28亿元的反垄断罚单,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认定,阿里巴巴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此后的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的互联网平台行政指导会上明确提出,强迫实施“二选一”是平台经济领域资本任性、无序扩张的突出反映,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公然践踏和破坏。强迫实施“二选一”行为限制市场竞争,遏制创新发展,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危害极大,必须坚决根治。
行政指导会要求,针对强迫实施“二选一”以及其他突出问题,各平台企业要在一个月内全面自检自查,逐项彻底整改,并向社会公开《依法合规经营承诺》,若整改期后再有发现平台企业强迫实施“二选一”等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作为34家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之一,美团参加了上述行政指导会。然而,还不到半个月时间,美团就被立案调查。
其实,美团并非第一次陷入“二选一”漩涡。《财经》E法注意到,此次被调查以前,美团至少在两起诉讼中被法院认定存在“二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1年2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金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美团金华分公司对商户进行针对性、歧视性的差别待遇,并强迫商户“二选一”或者“三选一”,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饿了么的合法权益。判决美团赔偿饿了么100万元。
判决认为,美团存在利用提高服务费收费标准、强制关闭线上店铺等手段,限制商家经营自由,构成不正当竞争。后美团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据《财经》E法了解,此案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金华中院的这一判决源于2016年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美团金华分公司的执法调查。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美团在经营中和商户签订协议和《合作承诺书》,如果商户在美团独家经营,将享有2%的服务费优惠。若商家违反约定,则服务费将增加至6%。此外,美团外卖部门还存在胁迫他人放弃与竞争对手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美团推销员一旦了解商户在多个平台经营后,则强行关闭其线上商店,迫使商户在其他外卖平台上删除相关信息等。
2021年3月15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美团再次因为“二选一”败诉。
判决认为,美团与饿了么均主营互联网餐饮外卖服务,使用饿了么平台的用户与使用美团平台的用户群体高度一致,二者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该案中,美团以调高费率、置休服务、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限制、阻碍商户与其竞争对手饿了么交易,排挤竞争,饿了么必然因此丧失流量、丧失订单而遭受损失。“美团”此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指向商户与平台的正常合作,是对“饿了么”核心竞争资源的不正当剥夺和基础竞争力的破坏。
法院表示,鉴于饿了么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美团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持续时间、范围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决美团赔偿饿了么35.2万元。
有业内人士称,该案是法院首次在外卖领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件。此判决夯实了外卖平台强制“二选一”行为的不正当性,对于维护健康的营商环境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最大的受益者将是处于弱势方的数百万餐饮商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此前的判决和调查,多将“二选一”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后随着对平台经济领域监管的不断强化,“二选一”亦被纳入反垄断监管的范畴。
就法律而言,“二选一”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限制交易行为,其违法构成要件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因此,“二选一”并不必然违法,对其违法判断的标准是经营者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以及限制行为是否造成竞争损害伤害。
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将“二选一”确立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