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财经观察|反垄断不是抑制创新发展
记者/陶书宁
近年,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为经济增长续添新动能。不过,数字经济也呈现出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的趋势,市场资源加速向“巨头”集中,平台垄断问题逐渐显现。
一众互联网巨头接连陷入“垄断”漩涡。
外卖巨头因“大数据杀熟”一事登上热搜,引得一众用户发起“反垄断”呼吁。阿里、阅文、丰巢则因违反《反垄断法》,于12月14日被市场监管总局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此外,市场更传出中央调查局进驻阿里的消息。12月18日,阿里用一纸声明平息舆论——“没有调查组进驻。”
此类舆情事件出现的原因显然与互联网反垄断今年反复被提及有关。
今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反垄断正式由线下走到线上。12月16日-18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强化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毫无疑问,我国对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已然进入强监管时代。
在学界看来,算法技术和数据的非排他性,传播的边际成本趋于零,导致数字经济天然具有垄断性,而互联网企业的特殊性,又致使法律认定其垄断行为困难。
互联网企业可能涉及双边或多边市场,行业又有跨界竞争、动态竞争的特点,在其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面困难。另外,各国在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执法经验亦不丰富。种种现实难题致使互联网企业垄断行为难以界定。
一般来说,垄断行为主要有三类: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反垄断指南》对互联网企业的经营者集中的认定较有针对性。企业只要达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规定的控制权、营业额等申报标准,就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而前述三起案例,均因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而被处罚。
阿里巴巴投资通过多种方式取得银泰商业73.79%股权,获得对银泰商业的控制权;阅文收购新丽传媒100%股权,取得单独控制权;丰巢网络以换股方式取得中邮智递100%股权,取得单独控制权,均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需要注意的是,这并非是对实质性垄断的处罚,而是未依法申报的程序问题。
根据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定调,反垄断并不是禁止资本发展。反垄断和创新发展之间也并不矛盾。监管部门依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