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球都在反互联网垄断
作者:钱童心
中国市场监管局本周对互联网巨头处以罚款,阿里巴巴、阅文和蜂巢等企业受到波及。这一举动向市场发出明确信号,表明中国监管部门未来将加强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监管。
中国收紧对大型平台企业的监管政策,顺应了当今全球监管者对互联网巨头反垄断调查的趋势。
12月15日,欧盟将宣布一项全新制定的《数字服务法案》草案(下称“草案”),以加强对科技巨头的监管,这也成为欧盟推出《通用数字保护条例》(GDPR)之后的又一重磅法案。
欧盟新推《数字服务法案》
有消息称,草案将对严重违反竞争法的行业巨头处以营业额最高10%的罚款,甚至将面临在欧洲市场禁止运营。欧盟数字主管和内部市场专员蒂埃里·布雷顿(Thierry Breton)表示:“大公司应该承担更多责任。”
草案据称有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将规定所有的在线平台对其托管的内容承担义务;第二部分将对大型在线平台的标准进行明确的定义,并对其威胁竞争的行为进行限制。另据透露,拥有超过4500万用户的平台即可被视为大型在线平台,这相当于欧盟人口的10%。
目前在欧洲达到上述用户数量门槛的巨型科技公司至少有包括美国五大科技巨头(谷歌、苹果、亚马逊、Facebook、微软)在内的10家左右的企业,它们有可能受到条款的约束,尤其是需要对算法和私人数据的使用进行透明化。比如,这些互联网科技巨头必须发布其在线广告商的详细信息,并说明其使用何种算法参数来进行信息推荐和排序的。
这一草案的制定也标志着对于20年前诞生的电子商务法案的更新,如今的巨型平台当时还只是初创企业,甚至尚不存在。不过,该草案可能需要一年或更长时间才能生效,因为在生效前必须得到欧盟国家和欧洲议会的支持。
欧盟几年前就早已提出要对科技巨头发起反垄断监管,包括推出“数字税”等惩罚措施。近年来,欧盟政府更是强调“数字主权”,近期还公布了有关数据共享的新规则,提出一系列旨在促进欧盟成员国内部跨境数据流通的提案,以帮助企业提高竞争力。通过制定规则来分享数据、促进数据流通,有望使得欧盟成为与美国和中国并驾齐驱的全球创新中心。
美国施压Facebook
根据高盛的报告,今年7月份,美国市值最大的五家公司的市值总和就已经占到标普500指数成份股价值的超过五分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全球都在加大对科技公司的反垄断监管。
美国对科技巨头的反垄断监管近年来也有所收紧。
上周,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对互联网科技巨头开始发起实质性的打击。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联合几乎所有州政府正在对社交媒体公司Facebook提起诉讼。Facebook也成为美国司法部10月起诉谷歌之后,第二家在美国面临重大法律挑战的科技巨头。
作为诉讼的一部分,FTC将寻求永久禁令,可能导致剥离Instagram和WhatsApp。FTC认为,Facebook采用了“买入或掩埋”的策略抢占市场份额,让较小的竞争对手失去机会。此外,FTC还将寻求禁止Facebook对第三方软件开发商施加反竞争条件。
Facebook是在全球拥有超过26亿用户的社交巨头,这家公司近年来不断面临来自全球的监管压力。2018年,Facebook的数据泄露丑闻令其付出50亿美元的代价,以求与FTC达成和解,这相当于Facebook年收入的9%。当时民主党议员就对FTC的决定表达了不满,认为FTC“罚得还不够重”。
一些美国议员认为,大平台的出现扼杀了创新,这是最值得担忧的,他们呼吁对反垄断法进行修改。共和党人巴克(Ken Buck)表示:“反托拉斯法是在大型科技公司尚不存在时候制定的,但是现在数字经济面临新的挑战,我们必须更新法律以确保监管者拥有工具和资源,来捍卫市场的公平竞争。”
监管者认为,保证市场的运作和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当一家公司控制了整个创新和交流的生态系统。正如美国司法部长威廉·巴尔所说的:“企业规模大并不一定是坏事,但是很多人都想知道在硅谷的这些超大型公司是如何在反垄断监管的眼皮下发展到今天的规模的。”
全球监管者还施压科技巨头对用户隐私保护做出更多努力。苹果公司周一宣布,已经开始推出有关应用程序隐私做法的新标签,供用户在下载应用程序之前查看。这些新的通知将让用户拥有更大的拒绝广告商收集其数据的权利。苹果公司还将被要求披露应用程序何时收集数据,从而避免一些不相关的应用程序或网站对用户进行“跟踪”。苹果公司还表示,将在应用程序审查过程中,对合规性进行随机审核并对投诉进行回应。
中美数字化创新占据优势
启明创投创始主管合伙人加利·雷歇尔(Gary Rieschel)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美国、欧盟和中国对科技巨头发起的这一轮反垄断调查的时机虽然一致,但是背后的逻辑不尽相同。由于欧盟市场缺乏具有领导地位的欧洲企业,所以欧盟对科技巨头的监管更多的是出于防御性的目的;美国的监管一部分是出于市场目的,另一部分是出于政治目的。”
罗兰贝格全球合伙人兼大中华区副总裁王欣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欧洲对科技巨头的反垄断监管,是在中美数字化创新占据优势的背景下的必然之举。
“由于欧洲整个数字化的产业比较被动,美国科技巨头垄断了欧洲的很大一部分数据,因此欧盟近几年来一方面是推出了GDPR政策,保证将欧盟公民的数据留在欧洲,另一方面也是不断推动欧盟内部数据的跨境流动和共享,来赋能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王欣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即便如此,要拆分这些科技巨头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经过了长年发展,这些企业的市场地位已经“大到不能倒”。王欣认为,大型科技公司的性质决定了它们“赢者通吃”的商业模式。他说道:“除了苹果以外,其他企业都是纯平台型的公司,很难打破垄断格局。”
分析师还认为,拆分这些平台型企业,甚至会对消费者产生不利的影响。摩根士丹利并购业务副总裁罗伯特·金德勒(Robert Kindler)也表示:“拆分这些大公司毫无意义,因为即便目前针对隐私和定价是有法律规定的,但是拆分不会对消费者有明显的好处,而且拆分像亚马逊这样的公司,对消费者反而是不利的。这些企业在疫情中发挥了重要的规模优势。”
科技公司也坚称,在不违反反垄断法的前提下赢得市场地位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在面临越来越多来自不同领域企业激烈竞争的背景下,它们的产品和平台也促进了其他公司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