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主要内容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党章中的纪律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严格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原则,把纪律和规矩写在自己旗帜上。
一大党纲(1921年)
涉及纪律的内容占有突出位置,15条中有6条涉及纪律,奠定了“纪律立党”的基础。规定了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对保证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大党章(1922年)
强调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有严密组织和严格纪律的队伍,首次将“纪律”单独成章,并提出了9条纪律要求,涉及组织纪律、宣传纪律、党员从业纪律等,使党的纪律建设有了实质性内容和进展。
三大党章(1923年)
把修改党章的重点放在强化组织纪律、完善入党手续等方面,细化了组织纪律的程序性规定,要求党的中央机构带头执行组织纪律。
五大党章(1927年)
首次以专章规定设立监察机关(中央监委),开启了党内监督的组织创新,举起了监督执纪的大旗。明确规定党组织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此后历届党代会通过的党章都突出强调了这一组织纪律原则,并不断加以补充、发展和完善。
七大党章(1945年)
首次把“四个服从”作为党的组织纪律予以确立,对扩大党内民主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作了详细规定。首次把纪律作为党的组织基础写入总纲,确立了纪律建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正确方针。重新规定设立监察机关。
八大党章(1956年)
首次将民主集中制表述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确立了延续至今的纪律处分体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十一大党章(1977年)
在总纲中增写了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强调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提出“不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和“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等纪律要求。要求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为恢复重建纪律检查机关提供了根本依据。
十二大党章(1982年)
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产生方式、纪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重大调整,规定了各级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三项经常性工作”。对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要求比过去历次党章更加严格,把纪律要求纳入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明确了纪律处分的类型和程序,首次对纪律执行程序作了必须按照组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规定。
十四大党章(1992年)
首次把“从严治党”写进党章,标志着我们党正式将其作为管党治党、严明党纪的总遵循和根本原则。
十六大党章(2002年)
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部分增添了两个重要内容。一是在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中,增加了“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这是党章首次明确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所应承担的组织协调任务。二是在纪委的经常性工作中,增加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内容。
十七大党章(2007年)
把巡视等加强监督方面的重大制度和措施写入党章,以进一步保证党的纪律在党的各级组织中得到有效执行。
十八大党章(2012年)
在总纲部分强调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整体上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十九大党章(2017年)
明确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使全面从严治党的尺子越来越清晰。增写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这既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又对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十大党章(2022年)
增写“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反映了党的纪律处分由浅入深的层级轨迹,是党综合运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的具体体现。增写“按照规定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明确派驻纪律检查组与驻在单位党的领导组织的关系,对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具有重要作用。增写了“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得到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