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养老”“养老理财”的旗号欺诈老年人,不仅导致老年人的大量财产损失,更对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产生恶劣影响,甚至威胁着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笔者以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检察院办理的养老诈骗案件为基础进行梳理分析,发现该类案件主要分为三类,剖析其治理困境,并提出解决途径。
养老诈骗犯罪案件的类型
一是涉社保类的诈骗。犯罪分子通过虚拟号码向老年人发送诈骗短信,称只要把钱打到指定账户,相关人员就会帮助他们完成退休金的申领。如办理的李某诈骗案,李某冒充银行、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帮助老年人代办“提前退休”“养老保险”等为由,收取老年人的好处费、中介费,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还有的犯罪分子谎称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卡有刷错危险或安全风险,请被害人提供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卡密码,并以收取费用为幌子,诱骗老年人把钱汇到某特定账户上。
二是涉投资养老类的诈骗。犯罪分子瞄准老年群体的退休金,打着“回笼资金,一夜暴富”口号,编造出低投入高回报的理财产品,诱导老年人将退休金用于投资。如办理的高某集资诈骗案,高某打着投资“钱币”的名义诱使老年人购买“钱币”,并且在最初时对“钱币”予以高价回收,以此取得老年人的信任,待投资数额达到几百万元后立即抽身逃离,致使上百名老年人损失惨重。
三是涉冒充亲友及中奖类的诈骗。犯罪分子利用非法途径获得的个人信息,利用老年人的感情弱点,以其家人出车祸急用钱为由,诈骗老年人钱财。而中奖类诈骗则是通过给老年人发送虚假的中奖信息,等老年人上当后,再以需要交纳“公证费”“手续费”“税费”“滞纳金”等,要求老年人将钱打到指定账户。
治理困境
一是协作机制不完善。治理养老诈骗犯罪不能只依靠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还需民政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卫生部门等行政部门,以及银行、企业、社会团体等多方力量的共同协作配合。由于相关部门间缺乏有效的协同管理机制及信息互享机制,致使对该犯罪治理的联动效应缺失。
二是反诈宣传任重道远。一些“空巢”老人精神空虚、情感无处寄托,骗子们对老年人稍加关心,施之小恩小惠,老年人就极易上当受骗。案发后,一些老年人甚至都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上当受骗,有的还故意隐瞒事实。由此可见,司法机关的反诈宣传工作还要做深做细做实。
三是管辖、查询、取证、抓捕难。养老诈骗犯罪的发生地和交易地跨省、跨区等特征显著,造成“案难立、立案难”现象比较普遍。养老诈骗整个犯罪过程大都在网上完成,具有较高技术性,为了逃避侦查,犯罪嫌疑人还会在多平台之间进行资金转账交割,导致资金流水及各种数据信息查询难。一些案件由于犯罪手段隐蔽,侦查部门难以在短时间内获得所需的实物证据。而且,电信网络养老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将窝点设在国外,其主要成员大多居住在国外,这就导致抓捕犯罪嫌疑人及追赃挽损工作难。
解决途径
一是完善打击养老诈骗犯罪的协同管理机制。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法院以及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部门等行政部门加强协作,对各类养老欺诈行为进行防范,提高打击效率和能力。同时,要做好线索排查、提前介入和案件研判工作,并对涉及养老诈骗刑事案件的办理进度进行跟踪,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养老领域多发性、常发性问题,适时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
二是深化宣传力度,强化信息收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还没有意识到自己被骗的受害老年人,检察官应结合案件对其进行释法说理,揭露其被诈骗事实;通过电视、报纸、新媒体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拓展宣传途径,并以案释法,同时深入村镇、社区、公园等老年人聚集的地方,发放预防诈骗的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向老年人普及防范诈骗的相关知识。建立便捷快捷的举报渠道,呼吁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与养老诈骗有关的违法犯罪。
三是构建“数据驱动”的办案理念。积极灵活运用新兴技术,尤其是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对已进入司法程序处理的案件,进一步发挥智慧检察类案检索、类案分析功能。按照涉案金额、发案比例和发案持续时间,总结出风险级别、风险领域和风险范围等,并结合养老诈骗犯罪的特点、类型等进行综合研判,及时发现管控漏洞和重大风险隐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社会治理。
(作者分别为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综合业务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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