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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条措施织密合规案件风险防控网

3月15日,湖北省检察院制定出台《关于湖北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中规范办案行为、防控办案风险的十条措施》,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办案行为,提升涉案企业合规办案质效。

《十条措施》旨在针对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风险点,从严格履行办案职权,强化合规案件监督管理,把好“入口关”,准确把握合规案件适用范围,做实风险研判,注重人员监督,强化过程监督,适用检察听证,做好“刑行衔接”,加强检律协作,坚持惩戒与保护相结合,严格遵守办案行为规范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堵塞监管漏洞,健全完善办案风险防范机制。

《十条措施》立足湖北试点改革实践,全面总结梳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中的风险点,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有些涉嫌个人犯罪的企业管理人员,企图“搭乘”企业合规程序谋求脱罪而四处奔走、干扰检察办案的现象,明确规定“企业人员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犯罪案件,不得纳入企业合规程序”。同时,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程序入口省检察院审查把关机制,从程序上防范权力寻租,保障改革落实不偏航、不走样。在强化主体责任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权责体系。为体现全程监管,明确检察官在企业合规程序中的全流程监管责任以及对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组成人员的审核监督职责,做到真监督、真评估,严防涉案企业虚假整改。为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检务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建立检察听证常态化机制,以多方见证倒逼合规办案质量。针对涉案企业合规从宽后的“再犯可能性”,厘清责任界限。严明办案行为廉政规范,杜绝以合规为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要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规过问、干预、插手其他检察人员、其他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企业合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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