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小区业主私自改装入户大门是否给邻居带来安全隐患?一扇房门引发四年纠纷
小区业主私自改装入户大门是否给邻居带来安全隐患?一场邻里纠纷穷尽诉讼未能案结事了。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抗诉成功,案件峰回路转,两家人握手言和——
一扇房门引发四年纠纷
将自家“内开式”的进户门改为了“外开式”,引起隔壁邻居不满。一桩发生在邻里之间的“小事”,却让双方官司缠身四年久不息诉,两家在“互撕”中,邻里关系陷入僵局,积怨愈深。最终,这起相邻关系纠纷案经山东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后,经法院再审获改判,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邻居改门,给自家“添堵”
2016年初秋,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居民刘丰远购买的某住宅小区某栋1404室竣工验收后交付,随即进入装修期。刘丰远购买的这套房子虽在其名下,但实际出资人和入住人却是其父母。老两口即将入住新房,本是件喜事,可接下来发生的一幕,刘丰远觉得给自家添了“堵”。
同年11月底的一天,刘丰远发现,隔壁1403室户主欲将原本设计为向内开的入户门改为向外开。刘丰远的眼前马上浮现出一幅画面:年迈的双亲出行坐电梯必经1403室门口,若此处门改为外开,不仅占用了公共通道,而且存在老两口随时面临被门撞的隐患。
“父母拿出一辈子的积蓄买这套房子,我就希望二老住着方便、安心。”刘丰远说。于是,他立刻找到户主徐文表明自己的立场:公共通道为业主共有,不能擅自更改设计。“我改我自家的门碍着你什么事了?一旦发生火灾,室内空气膨胀,防火入户门往内开是打不开的,内开门的设计会直接影响我们的逃生通道,这个责任你能负得起吗?”徐文态度坚决,给出了“必须改门”的理由。
刘丰远见商议不成,便向小区物业反映情况。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后,约两家人一起协商解决办法,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只得给徐文下达整改通知书,徐文却拒绝签收。之后,物业公司向当地消防和城管部门进行咨询,均得到答复:此行为为业主户内行为,执法部门无权干涉。
一边投诉无门,另一边1403室的改装工程还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刘丰远也因年迈的父母视力及腿部关节大不如前,迟迟不敢让两位老人入住新房。
2017年10月,刘丰远将徐文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徐文恢复原设计图纸规划的内开门,并判决物业公司对徐文的改装行为不作为承担连带责任。
穷尽诉讼,案结事未了
2017年11月,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你家的门也是外开的,我改成外开门怎么就不行了?”徐文辩称,自家改门属正当行为,此举表明了其家庭逃生安全通道的必要性,并当庭出示证据证明,改门后刘丰远家与他们家入户门同时打开仍相距5米左右,不会发生碰撞,并且楼梯口在两家之间,发生紧急情况时,不会影响两家人通过楼梯口逃生,将防火入户门进行更改,不会对刘丰远一家产生实际影响。
“房屋在设计的时候就考虑到了安全因素,既然你家的门是内开的,就应该按照设计用途使用。”刘丰远据理力争。
物业公司辩称,自原告来物业反映被告将原本内开的入户门改为外开后,物业公司立即前往现场查看,并约双方在物业公司协商解决此事,但双方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后物业公司给被告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但被告拒绝签收。物业公司就此事咨询消防和城管部门,均表示此行为为业主户内行为,执法部门无权干涉。
2017年12月12日,济南市天桥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徐文将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系对其专有财产的改造,并未改变其作为住宅的使用用途,并未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从入户门的使用角度来说,并未影响其他业主在楼梯间公共走廊内的通行,判决驳回原告刘丰远的诉讼请求。
刘丰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法院。济南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与邻为善、以邻为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里之间融洽、和睦的环境和氛围,是每一个业主都希望达到的一种生活状态,相互的理解和包容,是营造良好社区文化的前提。徐文更改入户门开启方向的行为,确实会对刘丰远的居住、生活造成一定的不便,因此徐文在开启入户门时更应小心、谨慎,避免发生碰撞的情形,并及时关闭房门,以免给他人造成不便。刘丰远亦应对徐文更改入户门开启方向的行为多一份理解与包容。
2018年5月,济南市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刘丰远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随后,刘丰远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争议双方围绕徐文将入户门由内开门改为外开门是否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了小区的管理规约、是否对刘丰远造成了实际损害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2019年5月,山东省高级法院以刘丰远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判决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后,双方矛盾一直未得到彻底解决,邻里关系持续僵化。在此情况下,2020年11月,刘丰远向济南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申请监督,案件获改判
受理申请后,济南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多次到当事人家中沟通交流,听取双方意见,并到物业公司了解相关情况。检察官对现场进行勘测证实:一方面,住1404的刘丰远要想乘坐电梯必须经过1403徐文家门前走廊,走廊宽度约125公分,徐文家入户门向外开启后走廊仅剩约35公分的通行空间,成年人显然无法正常通过,也容易发生碰撞,的确给刘丰远及其家人出行造成了不便;另一方面,该楼层有两处消防通道,一旦发生险情,1403入户门的开启将影响1404住户选择逃生通道,且该层消防设备间位于1403门外,一旦发生火情可能妨碍施救,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检察官最终查明,该案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然而,如通过抗诉改判仍无法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可能会进一步激化邻里矛盾,更加大了物业管理难度。
综合上述情况,承办检察官试着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但申请人刘丰远坚持要求对原审判决进行监督,徐文也坚决要求执行判决结果。鉴于此,济南市检察院认为此案符合抗诉条件,遂依法向山东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山东省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济南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2021年1月,山东省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出抗诉。
山东省高级法院再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应予采纳,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2021年7月,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济南市中级法院和济南市天桥区法院民事判决;判决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将其1403室房门由外开门恢复为内开门。驳回刘丰远的其他诉讼请求。
检法携手,做好“后半篇”文章
“像这种邻里间的小事却接二连三地起诉并不常见,我们认为做好抗诉的‘后半篇’文章才能彻底解除双方的矛盾和争议。”承办此案的山东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说。
为帮助双方打开心结,真正化干戈为玉帛,办案检察官主动与主办法官协调对接,希望双方协作,共同促成案件当事人和解,彻底化解纠纷。
“对于判决我坚决不服”“法院的判决清清楚楚,我们尊重判决结果”……调解之初,双方均不肯让步,调解的希望即将落空,但办案人员并没有气馁。
为使双方尽快和解,建立和睦的邻里关系,办案人员多次与双方沟通,开展释法说理。法检双方想彻底解决此事的决心和诚意让双方逐渐改变了强硬的态度。“因为这个案件,山东省检察院、济南市检察院检察官还有承办法官多次来给我们做调解工作,我愿意和解。”刘丰远说。徐文也表示,为图方便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的行为的确给邻居造成了困扰,以后会主动和邻居沟通,营造和善友好的邻里关系。
在检察官与法官的共同见证下,徐文主动履行判决,将自家入户门开启方式改为内开,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自此,纠缠了两家人四年的官司终于了结。双方一笑泯恩仇,回归了正常生活。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检察官说法:
“小案”不小看
这是一起典型的发生在邻里之间的“小案”。四年间,当事人心结未解,久不息诉,双方被诉讼所累,生活幸福感全无。究其根源,是双方在矛盾发生之初缺乏沟通,以至于积小成大,积怨成深。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善于沟通,才能谈出共识,如果双方事先多交流沟通,很多矛盾可能就会迎刃而解。邻里是长期生活在一起的小群体,邻里和谐是促进小区和谐,更是夯实社会和谐的基础。
作为物业公司,也应加强服务管理,搭建邻里沟通桥梁,逐步引导小区居民形成小事不出门、大事共商讨的居住环境,共同营造和谐友善的邻里氛围。
新时代倡导新型的邻里关系,这对检察机关深度参与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幸福感安全感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我们要积极践行“人民至上”的工作理念,坚持司法为民,把“民生检察”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用心用情用力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彰显检察温度,用高质量监督,让老百姓有更多的司法获得感。
本案中,办案检察官始终坚持“小案”不小看、把“小案”当大案办,多次走访双方当事人,多次赶赴现场调查核实,以扎实的证据依法纠正了错误判决。同时与法院承办法官携手,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权衡双方利弊,将法、情、理有机结合,最终解开了纠纷双方的心结,修复了破碎的邻里关系,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