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认罪认罚从宽需要"双循环"
不管是否愿意承认和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对中国司法制度都在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虽然刑事诉讼法中涉及的认罪认罚从宽条文并不多,但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伴随着检察机关的有力推动,已经得到普遍适用。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来看,认罪认罚从宽都是几十年来推进得最为深远的一项诉讼制度。
这项制度从2014年的“速裁程序试点”,到2016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再到2018年纳入立法,到如今已经有七个年头。可以说,其经历了相当长时间的立法试验,在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下,司法机关进行了极为审慎的推动。
立法机关的审慎态度,自然是因为这项制度关系重大,涉及当事人的切身权利,涉及对刑事诉讼制度格局的一些微调。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简化,看似与庭审实质化要求相悖,但却是庭审实质化的务实解决路径。因为案件不可能不分轻重难易进行同样化处理,这样既不现实,也不公正。没有根据案件的难度系数和复杂程度配置相应的司法资源,这反而不利于司法效益的最大化。
我们不得不承认,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必须让资源得以优化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按照司法规律办事的产物,是承认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案件难度的差异性、司法资源应该按照案件难易程度进行优化配置的理性司法进路。
正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速裁程序,都采取了一系列的程序简化措施,当然这种简化也必然要给予嫌疑人、被告人以从宽的制度性激励才能保证制度拥有内生性的动力,从而可以长期稳定运行。
但是在程序简化的过程中,又要特别地保证嫌疑人的自愿性,从而避免制度的错误适用。自愿性通过法律帮助、具结书、自愿性审核等一系列机制作为保障。当然,最为重要的还是嫌疑人的选择权,也就是可以随时切换到普通程序进行充分审理的权利。而这种充分审理一定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是庭审实质化的,如果嫌疑人是违心地认罪,是被冤枉的,一定能够审得出来。所以认罪认罚从宽是以庭审实质化为后盾的。
认罪认罚从宽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的。认罪认罚从宽为庭审实质化争取到了时间,让简单案件更快处理,就意味着给复杂疑难案件争取到了时间;而庭审实质化的有效展开,又能够让嫌疑人心中有选择的自信,在这种自信的驱使下,能够保障认罪认罚从宽的真实性和自愿性,进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但是,如果认罪认罚从宽争取到的时间,没有被好好利用,比如:应该实质化的庭审依然没有得到实质化的对待;将精力耗费在简单案件的量刑话语权分配上,而不是落实刑事诉讼法第201条关于“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的原则,等等。那样的话,不但认罪认罚从宽节约时间、提高效率的目标没有实现,而且庭审实质化所要求的繁案精办细办也无法得到体现,在复杂疑难案件中发现问题,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效果也难以体现出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个双循环:一方面是诉讼成本效率的循环,通过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办案的持续投入,这在某种意义上基本实现了;另一方面是公正的循环,就是利用节约出来的司法资源做更多的事,主要就是在庭审实质化上做更多的事,这方面要求还没有完全实现。
认罪认罚从宽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根本的还是这个双循环只走了一个循环。我们经常批评的律师参与实质化程度不高,认罪认罚从宽质量存在隐忧等,从表面看是认罪认罚从宽推广过程不规范、不完善造成的,究其本质还是庭审实质化是否过硬,案件存在的问题在普通程序的审理中能否得到充分重视的问题。
如果在普通程序中案件存在的问题也得不到重视解决,那谁还会对所谓的充分审理感兴趣呢?比如证人出庭在普通程序也实现不了的话,那又与简易程序有什么差别呢?如果庭审本身都对实质化不感兴趣,不能依法对事关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直接作出判断和处理,那为此多留出的时间,又有多大意义呢?
因此,认罪认罚从宽的下半场就是激活公平和效率的双循环,打通这两个循环。具体来说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让效率循环更有效率。目前整体适用率上升空间不大,认罪认罚从宽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大的繁简分流功能已经完成。下一步的效率提升应该以内部挖潜为主,就是进行认罪认罚从宽中的二次繁简分流和三次繁简分流,比如提高速裁程序占比,在速裁程序中再次进行区分,北京地区就探索了“48小时全流程结案”模式,通过更加细分流程提高诉讼效率。通过效率的提升进一步为公正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公正处理认罪认罚从宽中程序转换的案件留出时间。
二是让公正循环更加公正。既然认罪认罚从宽为庭审实质化争取到了更多的时间,那就应该充分利用好。在普通程序案件中是不是可以考虑更加充分地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提升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的出庭率,从而实现更加充分的举证、质证。在这些复杂疑难案件中是不是可以考虑更多适用大合议庭审理,进一步充分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让审理者裁判,减少报请的几率。对于证据有问题的敏感复杂案件,要敢于担当。这里边就包括,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中翻供转变程序的案件,把问题真正审出来,判下去。让认罪认罚的嫌疑人对庭审实质化有信心,确保其程序选择是一种真选择。
三是进一步实现有效率的公正。公正并不仅仅是一个结果,及时性其实也是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率的公正就是试图在打通两个循环的联系。不是为了公正而无休止地推进诉讼,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这主要体现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当中,这些案件往往是久审不决,虽然最后的处理结果是适当的,但是延宕的审限将消磨掉公众的耐心和被告人的人生。而认罪认罚从宽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中的大胆适用,将有助于这一难题的解决。比如对金额极大、人员极多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分层次处理,充分用好不起诉、缓刑、幅度较大的量刑减让等政策,实现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收获,有利于案结事了。重要的是,这些案件无需后续程序的反复折腾,极大降低办理案件的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四是进一步实现有公正的效率。萝卜快了不洗泥,一味地追求效率不仅失去公正,由于需要事后的纠正,其实效率也一并失去了。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大规模适用的情形下,案件的时限性要求较高,把公正放在不可动摇的位置上来确保是十分有必要的,也是非常紧迫的一件事。比如在认罪认罚从宽过程中探索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来确保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是十分必要的,虽然这一定会增加时间成本,但与其可能获得收益相比,仍然是利大于弊的。事实上,只要有了录像,人是不是自然就会收敛一些、规矩一些,这是一种对外界监督和制约的敬畏。因为人们在知道自己的一言一行可能被更多的人看到,他对自己的行为自然就要加以控制,因为所有的自律终归都是一种他律。对于小案,我们往往以为就是快,其实不然,就像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一件超市盗窃的案件,就能够通过赔偿数额的不明确出发,发现背后保安敲诈勒索的窝案,并最终对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这就是有公正的效率,是尽职尽责的效率,既除恶务尽又提高执法的效率。而这种确保公正的效率,才是真的效率,才是符合人民群众期待的司法效率。
认罪认罚从宽本质上不是利益调整,而是格局调整,是制度性安排,它的目标不仅在于当下,还在于将来,对司法制度而言,是一次历史性的调整。
所有看起来不变的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都有了新的样貌,无论是办案模式、职权定位、司法关系,还是诉讼程序,都在发生真实的变革,不论是法律文本的调整,还是经由真实的司法实践发生的真实变化,都将影响司法观念、法治观念,进而影响法律文化。
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已经成为刑事案件的从业者绕不开的一堂必修课,无论你在其中的期许是什么,你都不可能回避它。
而我的期待就是效率与公正的双循环,这也是贯穿本书的主题。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本文为《认罪认罚50讲》一书自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