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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兴:联合出台办法避免涉案单位逃避法律责任

原标题:江苏泰兴:联合出台办法避免涉案单位逃避法律责任

犯罪单位注销,刑事责任就能一笔勾销?

江苏泰兴:联合出台办法避免涉案单位逃避法律责任

正义网电(记者卢志坚通讯员葛东升徐磊)记者从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了解到,从今年5月起,泰兴市公安局对涉嫌经济犯罪的单位,在立案前,都要前往泰兴市行政审批局查询涉案单位登记状态。泰兴市行政审批局在收到公安、检察、法院办案部门告知的有关涉案单位信息后,将限制或撤销涉案单位办理相关登记并及时反馈办案部门。为何增加这些程序?这源于泰兴市检察院发出的一份检察建议。

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犯罪嫌疑人朱某为了让所在的福旺公司(化名)少交税款,虚增进项,虚开发票抵扣税款16万余元,且均已被认证抵扣。

2017年11月29日,泰兴市公安局对朱某及其公司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对朱某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5日,该案移送泰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办案检察官通过仔细调查,又追加了部分犯罪事实。2019年10月8日,泰兴市检察院在讯问朱某时,发现了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

原来,2018年 11月28日,朱某为逃避追究,向泰兴市相关部门申请注销登记该公司。同年12月17日,相关部门在不知其公司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予以注销登记。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不能被注销。朱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导致法律无法追究该公司的刑事责任。

2019年11月5日,泰兴市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撤销对朱某公司的注销登记。同年11月14日,相关部门撤销对该公司的注销登记。11月21日,泰兴市检察院将福旺公司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诉至泰兴市法院。

法院全部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同年12月27日,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福旺公司罚金6万元,判处朱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如何避免再次发生涉案单位通过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日前,泰兴市检察院联合市法院、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制定了《关于行政审批与刑事诉讼联动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指出,泰兴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各确定一至二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人,沟通协调联动工作,并制作联动工作台账。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应及时将涉案单位相关信息告知市行政审批局。泰兴市行政审批局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3日以内,对涉案单位实施限制类警示管理,限制办理相关登记,并将限制管理情况反馈办案部门。如收到相关信息后,发现涉案单位已经申请办理相关登记的,应当中止涉案单位登记办理;如发现涉案单位已经办理相关登记的,应立即向办案单位反馈信息,并与办案单位协同做好撤销登记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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