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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诉讼制度更能调动“沉默的大多数”

原标题:集体诉讼制度更能调动“沉默的大多数”

集体诉讼制度恰恰可以弥补证监会监管的不足,以市场化的手段净化市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提高违规成本,形成后端的监管,这对科创板、注册制以及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次证券法修订,增加了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这将有助于鼓励证券民事诉讼,以达到显着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持续净化市场生态的目的。

近年来我国正在着力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证券市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证券欺诈等行为屡见不鲜,由于没有相应的赔偿机制,中小投资者深受其害。虽然我国自2000年开始呼吁建立投资者的集体诉讼制度,但是我国集体诉讼制度起步晚,如今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等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不完善,使得集体诉讼制度推进速度缓慢。

正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散户多且分散、投机性强、信息披露透明度低等特点,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尤其是带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以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效秩序,成为当下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作为一种纠错机制,集体诉讼制度相当于是一种司法救济,降低了利益受害者的诉讼成本,有助于维护利益受害者的权益。作为一种代表人诉讼制度,相比现行的自诉、委托或代理人诉讼等方式,更能调动“沉默的大多数”,将分散的单个的受害人聚集在一起,减少司法资源的占用,更高效地维护投资者索赔权益,也能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产生威慑力。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集体诉讼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在美国甚至被称为“20世纪程序法最重要的发展之一”。作为证券市场有效的制度安排,西方国家的集体诉讼制度建设成效有颇多可圈可点的地方,值得我们在制度建设和施行过程中不断地学习和探究。

比如首先要让有关部门有足够的权力。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授予了美国证监会无限制的调查权力,再加上证监会之后将部分权力下放给了会计公司和律师行,这就意味着实际上证券监管是由几个核心组织相互借助而又互相制衡,这保证了监管效率。

其次,对集体诉讼所需要的要件也不能要求太高。这一点我们也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当达到公司违法行为伤害到所有股民以及诉讼代表人足够具有代表性时,就应当同意进行集体诉讼,不能增加过多的行政障碍。

另外,我们也可以效仿美国采用竞价方式来产生集体法律顾问,在保证拍卖原则成立的情况下,利用市场化手段来产生律师,能够让顾问真正为中小投资者说话。

不过,正如上文提到的,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市场发展水平、法律制度等差异,在学习西方国家制度建设经验的同时,仍需要根据我国证券市场自身特点,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目标,建立带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龚繁荣介绍,修订后的《证券法》将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允许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代表人参加诉讼。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除此以外,还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我国采用“默认加入”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明示加入”就会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散户众多,“明示加入”的方式时效长、成本高,不切合我国的实际。其他的比如原告代表、退出机制、损失统计、配套机制等都将会与其他国家的集体诉讼机制有所差别,带上“中国特色”的烙印。

当然“中国特色”仍有待司法及监管部门进行更多的细化,笔者认为,集体诉讼制度恰恰可以弥补证监会监管的不足,以市场化的手段净化市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提高违规成本,形成后端的监管,这对科创板、注册制以及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盘和林(财经评论人)编辑陈莉校对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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