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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再度调整网络平台“避风港原则”

原标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再度调整网络平台“避风港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三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对比此前的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再度调整了网络平台适用的“避风港原则”。

网络平台适用的“避风港原则”是网络产业发展的最重要原则之一。简单来说,“避风港原则”就是网络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立即删除其平台上的相关侵权内容,可以不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启动立法后,如何设定“避风港原则”备受关注,有学者提出,民法典中的“避风港原则”,既不能简单套用过错责任原则,更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其中就隐含了传统民法观念与网络时代新观念的冲突。对于法律的不同解释与适用,会对整个网络经济、网络社会发展带来决定性、致命的影响。

去年8月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审稿,对“避风港原则”作出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有的专家学者提出,现实中滥用“通知—删除”程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经常发生,不仅给网络用户造成损害,也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流量损失和广告收入损失,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加以保护。

去年12月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二审稿,采纳了上述观点,对“避风港原则”作出修改: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后,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多样,对侵权信息的产生、储存、处理等行为的控制程度也不完全一样,情况较为复杂,宜根据提供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不同措施,使之具有针对性。

今天审议的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

新京报记者王姝

编辑樊一婧校对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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