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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宣判顾雏军案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宣判顾雏军案

据新华社深圳4月10日电最高人民法院10日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判以挪用资金罪对张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刘义忠、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均宣告无罪。

2008年1月3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犯虚报注册资本罪,顾雏军、姜宝军、严友松、张宏、晏果茹、刘科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顾雏军、姜宝军、张宏犯挪用资金罪,对顾雏军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六十万元;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其余七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六人被宣告缓刑。宣判后,顾雏军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顾雏军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合议庭于2018年1月28日至2月5日分别约谈了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5月18日召开了庭前会议,6月13日至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检辩双方、有关证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后,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合议庭向顾雏军等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释明。本案后续的国家赔偿等工作将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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