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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原标题:2018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1.最高检成立专门办案组对张文中案同步审查监督,张文中被改判无罪

2018年1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决定再审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办案组,依法对张文中案同步进行审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最高检办案组在认真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张文中案提出检察意见,与最高法共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2018年5月31日,最高法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再审中,最高检指派4名检察员出庭履职,他们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定罪量刑错误,建议依法改判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无罪。

张文中再审案件,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大背景下,司法机关依法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的第一案,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国家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精神。最高检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张文中案同步进行审查,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重大决策的具体实践。

2.检察机关提起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被告曾云被判处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在淮安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淮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剑斌、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唐昕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出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消防官兵代表、社区群众代表及媒体记者共50余人旁听庭审。

2018年5月12日,消防战士谢勇在淮安市某小区内执行救火任务时不幸牺牲,随后被批准为烈士、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5月14日,曾云针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发表极端性、侮辱性言论,歪曲谢勇烈士英勇牺牲事实。该案发生在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淮安市检察院迅速介入、依法履职,在取得烈士近亲属的信任和支持后,5月21日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依法决定对曾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合议庭合议,淮安市中级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民法总则以及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判处曾云于七日内在本地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效抚慰了谢勇烈士亲人、战友情感,平复了公众情绪,向全社会传递了尊敬英烈、崇尚英雄的强烈信号,对推动全社会形成捍卫英雄荣光的良好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积极作用。该案入选最高检2018年12月25日发布的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3.江苏检察机关介入昆山“8·27”案件,支持公安机关认定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昆山“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进行通报,支持公安机关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江苏检察机关对此案进行了以案释法,回应社会关切,传递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强烈信号,使这一正当防卫典型案例成为人民群众最好的法治教科书,成为全民的法治公开课。

2018年8月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当晚公安机关以“于海明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8月31日公安机关查明了本案的全部事实。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其间,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昆山市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2018年12月19日,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该案入选其中。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标准,就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向公众进行了解读。

4.最高检就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检检察长列席最高法审委会会议发表意见

齐某是一所小学的班主任,在一年多的时间里,齐某将班里多名不满12岁的女生单独叫到学校无人的宿舍、教室等地方,甚至带到校外,进行猥亵或者强奸。他还在晚上熄灯后,以查寝为名,多次到女生集体宿舍猥亵女生。该案中,根据证据,能够认定他多次强奸2名女生,猥亵7名女生,某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却只合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于2017年3月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8年6月11日,最高法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审议本案,最高检检察长首次列席最高法审委会会议并发表意见,凸显了检察机关切实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提升严格公正司法水平、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

2018年7月27日,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收入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并予发布,以强化对办理此类案件的指导。

5.最高检监督一起32年前“诈骗案”,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再审改判无罪

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依法再审耿万喜诈骗案,这是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成立以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审案件。再审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肖亚军、陈雪芬出庭履职。他们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建议依法改判耿万喜无罪。法院采纳了最高检检察员的意见,依法改判耿万喜无罪。

1986年10月,耿万喜在经营橘子罐头过程中因几方经济纠纷,被江苏省滨海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耿万喜不服,走上漫长申诉路。2016年3月3日,最高法指令江苏省高级法院对该案再审。2017年4月10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之后,耿万喜再次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2018年1月12日,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收到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关于原审被告人耿万喜诈骗申诉一案的审查报告》和《征求意见函》。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申诉人犯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案存在错误可能。3月1日,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组成临时办案组赴江苏省与主审法官和其他审判团队成员进行交流座谈,与申诉人耿万喜见面,与出席江苏省高级法院2016年再审本案法庭的江苏省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进行沟通,阅卷并复印了全部卷宗。出庭前,检察官认真准备出庭提纲,仔细斟酌,反复修改。

最高法经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在代表其单位为滨海果品公司代购橘子罐头中,确有夸大履约能力、擅自将货款挪作他用的过错。但耿万喜并未实施刑法上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亦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约能力,也为履行合同作出努力,且所涉款项已于案发前返还,相关果品公司并未遭受经济损失,原审认定被告人耿万喜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依法改判耿万喜无罪。

6.安徽检察机关加强长江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对跨省非法倾倒固废物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7月16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就社会关注的“1·26”长江安徽段跨省非法倾倒固废案中李某等1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对该起污染案中的12名被告人及9家源头企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在安徽省检察机关属首次。2018年12月25日,该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1月,李某在无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成立某环保服务公司,与黄某、张某等人共同实施工业污泥的跨省非法转移和处置。2017年10月中下旬,李某从江苏、浙江等9家企业收集工业污泥共计2500余吨,黄某通过联系运输船主高某、沈某、张某,先后两次将污泥运至安徽铜陵长江边,吴某、林某、朱某、查某联系浮吊老板潘某,将污泥直接倾倒于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造成长江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经鉴定,倾倒的污泥等固体废物中含有重金属、石油溶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区域的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介质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造成包括应急监测、应急清运和应急处置等公私财产损失共计790余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310余万元。此外,被告人李某、黄某、张某等人还涉嫌非法倾倒4410余吨工业污泥未遂。

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此案,完善固定了长江生态环境受污染、破坏的证据。同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有力证实了涉案企业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2018年7月16日,镜湖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上述被告人及9家源头企业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共同赔偿因非法倾倒污泥造成环境污染所产生的应急处置、环境损害修复、鉴定评估费用等各项赔偿共计1302万余元。2018年10月15日,镜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至1万元不等。判处涉案9家源头企业与各被告人在各自非法处置污泥的数量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目前,涉案9家企业赔偿金1302万元已经全部支付到位。

7.广东检察机关抗诉一起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钟远东由无罪改判死缓

2018年6月13日,由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一起致人死亡案,经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梅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钟远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该案成为广东首起一审判决无罪经抗诉改判死缓的案件。

该案发生在2013年10月21日。归案后,钟远东在公安机关7次讯问中仅有1次作了有罪供述,但公安机关通过案发现场的物证与钟远东进行比对,确定其就是行凶者。经梅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被告人钟远东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梅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经审查后支持抗诉,并到案发地补充侦查,排除疑点,多种证据证实钟远东在案发时到过案发现场,并与作案工具有直接联系。检察官认为,当言词证据等主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冲突时,应当以客观性证据为准。检察机关对钟远东有罪供述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2016年12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钟远东故意伤害抗诉案,广东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出庭履行职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钟远东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梅州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钟远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钟远东收到重审判决后提出上诉。2018年2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钟远东上诉案。出庭检察官表示,钟远东采用非常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弱势的被害人,造成具有精神病的被害人死亡,后果极其严重,犯罪后没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量刑,建议判处死刑。2018年6月13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8.浙江检察机关全面细致核实证据,依法从快起诉“女孩滴滴顺风车遇害案”

2018年11月6日,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对“女孩滴滴顺风车遇害案”被告人钟元从快提起公诉。该案因为揭开网约车乱象备受关注。

2018年8月24日17时35分,浙江乐清警方接群众报警称其女儿赵某于当日13时,在虹桥镇乘坐滴滴顺风车前往永嘉。14时许,赵某向朋友发送“救命”讯息后失联。接报后,警方高度重视,立即启动重大案事件处置预案,全警种作战,并在上级公安机关的全力支持下,于25日凌晨4时许,在柳市镇抓获犯罪嫌疑人钟元。

案件发生后,温州市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派员赴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乐清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出准确全面研判案件定性、依法规范取证、进一步加大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力度等建议。2018年8月27日,乐清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钟元依法批准逮捕。10月26日,温州市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全面细致核实证据,于11月6日对被告人钟元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从快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元因赌博在网络借贷平台欠下债务,预谋在从事滴滴顺风车业务时伺机抢劫女乘客财物。8月23日,被告人钟元第一次伺机抢劫女乘客未果。8月24日,被告人钟元在从事滴滴顺风车业务时,通过持刀威胁、胶带捆绑的方式,对被害人赵某实施了抢劫、强奸、杀人行为,致其死亡并抛尸,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9.适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浙江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一起监狱民警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犯罪案件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018年11月26日,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依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湖州监狱民警钱某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一案立案侦查。该案是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浙江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第一起司法工作人员涉嫌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职务犯罪案件。据了解,这也是媒体公开报道的第一起检察机关依据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查办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湖州市检察院派驻湖州监狱检察室在日常检察中发现监狱民警钱某有殴打服刑人员的行为。经前期调查,并对相关证据予以收集固定后,该院以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对钱某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钱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多次以电警棍电击以及手铐锁拷、扇耳光等方式对多名服刑人员实施体罚虐待行为,造成了极坏影响。

10.河南检察机关坚持抗诉,服刑近十年的申诉人终获无罪判决

2018年8月,由河南省检察机关持续抗诉的一起抢劫、盗窃案,经法院审理,申诉人、55岁的河南省鹿邑县农民陈德起被宣告无罪。

2005年4月,陈德起、丁广记因涉嫌一起挖洞入室抢劫案被抓。2006年5月30日,被告人陈德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丁广记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陈德起服刑九年零十个月,于2015年2月11日刑满释放;丁广记服刑期间于2006年9月29日保外就医病亡。陈德起出狱后,一直申诉自己无罪。2016年7月,他向周口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周口市检察院受理陈德起的申诉后,对案件进行了复查,认为该案言词证据非常矛盾。于是,2017年5月2日,该院向周口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周口市中级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未提供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对检察建议不予采纳。同年8月9日,周口市检察院向周口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根据新掌握的证据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陈德起抢劫、盗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陈德起构成犯罪的证据仅有同案犯丁广记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等的陈述及同号犯人的证言等言词证据,且供述、陈述本身前后矛盾,与证人证言在重大事实上也不能印证。另据2006年的判决书显示,丁广记所称的同案犯朱某被“另案处理”。但检察机关对此案进行复查时,发现朱某一直没有归案。周口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要求公安机关把朱某抓获归案。

2017年12月19日,周口市中级法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鹿邑县法院2006年的判决,将此案发回鹿邑县法院重新审理。

在案件重审期间,2018年4月,正在山东打工的朱某被警方带回。朱某到案后明确表示,自己没有和陈德起、丁广记一起作过案。同时,朱某还承认了自己曾经和他人一起入户抢劫的事实。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陈德起参与了作案。

鹿邑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该案后认为,该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8月宣告陈德起、丁广记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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