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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非禁即入

原标题: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非禁即入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最新印发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清单》),标志着我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入了全面实施的新阶段。12月25日,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司长徐善长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意味着我国在市场准入领域确立了统一公平的规则体系,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不能再随意出台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措施,真正实现了“非禁即入”。

压减幅度超50%

据介绍,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其中禁止准入类4项、许可准入类147项,一共有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清单(试点版)》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条,压减幅度达54%。

具体来看,新版的负面清单在禁止准入类中第一条便明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中所提及的内容不可为。也正因如此,试点版中96条分行业的禁止准入行为直接压缩成了4条。

以金融行业为例,与金融业相关的“禁止商业银行从事非法定业务”、“禁止非法定个人和组织从事保险业务”两条内容均在新版负面清单中被删去。而新版负面清单第一条已涵盖上述内容,即《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法定业务、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主体等。

CEI中国企业研究所秘书长唐大杰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从2016年试点到如今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实际项目一直在不断缩减,这也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实际举措。商务部条法司副巡视员叶军表示,目前列入《清单》的措施,都是现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市场准入环节管理措施。

不过,唐大杰指出,此次发布的新清单仍有151项,这意味着我国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还有很大扩展空间。叶军介绍,下一步将在《清单(2018年版)》的基础上,以放宽服务业准入为突破口,通过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抓紧清理修改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市场准入规定,推动各领域市场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宽,不断缩减清单事项。

确保“全国一张单”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清单中新增设了“地方性许可措施”栏目,进一步提升清单的完备性。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副司长万劲松介绍,这些地方许可措施主要把地方法规设立的准入类许可事项纳入进来,解决了地方根据《行政许可法》设立的地方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与全国清单如何衔接的问题,使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再有空白领域。

对此,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自身生产条件,各地市场所偏重的行业不同,清单中地方性许可措施的设置就是为了不搞“一刀切”,例如一些地区可以开展林木经营,但一些地区却要对此进行保护,不能一概而论。

徐善长表示,按照《意见》要求,《清单》将我国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相关制度中涉及市场准入的内容直接纳入,这将确保“全国一张单”的权威性与统一性,有助于各方面政策协调统筹。

例如,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纳入清单。《清单》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纳入。目前,国家发改委已经牵头启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全面修订工作,修订完成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将与其直接衔接。

此外,将《互联网行业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直接纳入清单。该目录是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的,不再单独向社会公布,而是纳入《清单》统一公布。

但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并不纳入在内。徐善长介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仅针对境外投资者,属于外商投资管理范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属于国民待遇的一部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总体而言,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徐善长介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后,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混合所有制企业,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一视同仁,享有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待遇,实现“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同时有利于打破各种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将“剩余决定权”和“自主权”赋予市场主体。

唐大杰表示,此次清单明确了“非禁即入”,所以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这点很重要。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却仍有各种形势的不合理限制,此次清单就是为不同主体的企业“开绿灯”,消除所有制限制,倡导了竞争中性原则。

那么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后,如何强化制度的落地实施呢?徐善长回应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各类市场主体的一致性管理措施。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将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清单之外针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事项。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不得采取额外的准入管制措施。对于清单内的管理措施,要进一步明确审批条件和流程,对所有市场主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减少自由裁量权,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投资经营等方面,打破各种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北京商报记者陶凤王寅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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