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童重伤 调查不能绕开疑点
15日当天,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有关部门通报了“8岁女童被打致下体出血”一事的调查结果:女孩赵某某被两个一年级男生用笤帚乱打乱戳,致其下体受伤。因两人年龄未满14周岁,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校长、副校长被免职。
这个调查结论与之前孩子家长和孩子的自述相差巨大。之前孩子家长称:赵某某的老师肖某某丢失了一支口红,认定是赵某某偷的,当天下午把其奶奶叫到学校索要赔偿几百块钱,之后,不仅老师对其殴打,还叫了多名同学参与殴打,老师就站在一旁看着。甚至女童当着镜头控诉:“老师怀疑我把她的口红拿走了”“老师先踢了我下面两脚,又让同学用条尺打我……”
官方调查的结论,直接绕开了孩子一家有关“丢口红”、“骂小偷”、老师教唆学生伤害女孩的指控,之前被顶在风口浪尖上的班主任肖某某“全身而退”。
的确,家长一方指控有待证实,不排除有夸张的可能性。但是,面对家长的严厉控诉和官方结论的“两张皮”,子丑寅卯的事件细节无法对应。躲避疑点和冲突,不是对真相负责的态度;转身不回应孩子的带泪控诉,抛出一个“杀伤力最小”的结论,也是在怠慢公众的知情权。一个女孩小小年纪遭到了难以想象的摧残,事件的每一个细节,都必须有强有力的证据固定。
首先,老师有没有丢口红?这和孩子被打之间有没有关系?
这是可以通过监控视频、证人证言佐证的:事发当天,班主任有没有把孩子的奶奶叫到学校?有没有提丢口红的事情?当时,是不是已经发生了殴打女孩的事情?发生了,班主任有没有主动告知家长?为什么是放学后才由家长发现孩子裤子上有血?到底谁在撒谎,这是不难证实的。
其次,宁县公安县、教体局是怎么得出目前的结论的?依赖的是什么证据?
比如,老师有没有当众羞辱、教唆殴打孩子?伤及孩子的凶器有没有做DNA、血型鉴定?这是一起发生在众目睽睽之下的暴行,对于班上的同学、学校老师做背靠背、一对一的询问,不难形成证据链,查清事实。宁县官方到底通过哪些证据认定,这就只是同学之间的伤害的?
要说明的是,不满14周岁不能够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却是刑事犯罪。《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孩子的指控是真实的话,班主任教唆班上的同学对其殴打、甚至捅刺其下体,班主任本身就是“教唆犯”,是要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的。任何企图包庇这种教唆犯罪行为的,也可能构成包庇犯罪。
这起案件对一个八岁的女孩来说,带来的创伤可能是不可逆的,抚慰这颗心灵,平复公众的愤怒,最好的方式是全面查清真相。
就目前来说,官方公布的这个调查结论,并没有证伪受害孩子提出的“老师教唆学生殴打她”的疑点,恐怕难以服膺公众的期待。还是希望当地能够给出更多让人信服的证据来澄清疑点。如果真是老师“教唆”的刑事犯罪,也别指望通过免职校长过关。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