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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名义替他人网贷 还款责任该如何确认?

原标题:以自己名义替他人网贷 还款责任该如何确认?

今年5月初,周先生因未还银行贷款,被银行列入黑名单,无法在各金融机构借款。他急需用钱,找到发小陈先生帮忙,希望能以陈先生的名义贷款,然后借给他。考虑到两人关系不错,陈先生凭着自己征信良好,分别在多家网贷平台以自己的名义共贷款了15万元。随后,陈先生通过微信、支付宝,将15万元转账给了周先生。

对于这笔借款,两人口头约定,周先生每月向陈先生还款8000元,直至陈先生贷款的钱全部还清,利息方面则没有约定。一开始,周先生能按时转账给陈先生,直到上个月,他开始推脱自己没钱,无力还款。

陈先生自己无力承担剩下的11万元贷款,眼看还款期要到了,他又急又气,自己在帮周先生贷款,却要承担责任。为了弄清自己该如何维权,陈先生咨询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贾政和律师。

贾政和律师介绍,根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对于借款合同应当遵从合同的相对性,借款的实际用途对借款法律关系的认定并没有影响,借款合同的主体仍为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所以陈先生作为名义借款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贾政和律师说。

贾政和律师认为,针对陈先生的问题来看,他今年5月在网贷平台借款,均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且借款均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实际转入他的个人账户,陈先生应当偿还。“在陈先生还清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周先生追偿。具体来说,陈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于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没有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陈先生需要先收集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例如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以及双方的聊天记录,证明周先生欠款的事实。”

贾政和律师表示,现实生活中,出于信用、资质等原因,民间借贷中时常会出现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碍于亲友情面,不少人不好意思拒绝,就做了名义借款人。“在此类情况中,除非名义借款人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用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同时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这样才能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简介:

贾政和,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国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共办理刑事案件100多件,多起重大案件或被判处无罪或被改变定性,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同时,熟悉企业并购业务,善于组织团队处理重大复杂的经济行政案件或者法律服务项目。联系方式:13002555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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