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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女子路边逗狗遭撕咬,谁之过?律师:如有证据证明女子存在重大过失,可减轻养狗人责任

10月6日,一段“女子街边逗摸狗反被其扑倒遭撕咬”的视频引发关注。据网传监控视频显示,一名女子带着小孩走在路上,遇到路边一店铺门口的一条狗,于是蹲下抚摸,狗身上疑似未拴绳。突然,这条狗猛烈撕咬女子,女子倒地尖叫,旁边的店员见状立刻上前将狗驱赶。据极目新闻报道,记者从滨海县的医院和街道办获悉,受伤女子已前往上海的医院治疗。8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再次联系滨海县医院和街道办,尚未有相关情况告知。

▲网传的视频截图

▲网传的视频截图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狗主人曾向记者说明当日情况称“不知道(具体情况),不在现场”。附近商家则告诉记者狗平时没有拴绳,受伤女子是附近居民。滨海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民警正在处理该事件。据《北京时间》报道,宠物犬主人称,它平常不咬人性格很好,女子逗它才咬人,会进行赔偿。

通过在各平台检索恶犬伤人事件,红星新闻记者发现,此类事件时有发生。2019年10月3日,家住宿州砀山县的郭女士开车去当地居民康先生开设的中医诊所看病,车中载着其丈夫和10岁儿子小明。到诊所后,小明走向路东康先生拴狗的地方和一条松狮犬玩耍,其间不慎被该犬咬伤面部。事后,因费用问题双方发生分歧,郭女士夫妇将康先生起诉至法院,砀山县法院审理认为,小明下车后和陌生松狮犬玩耍,在空间上其父母距离小明较近,应当预料到可能会发生意外,但并没有及时阻止,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康先生长期在马路旁边饲养该松狮犬,未采取安全隔离措施,仅用铁链将狗拴在马路旁,对来往的行人仍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导致行人可接触到该犬,致使未成年人小明被该犬咬伤,康先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2022年4月7日,泉州南安市霞美镇一小区的李先生把系有牵引绳的宠物狗拴在小区绿化带的一棵小树下,后前往物业领取物品。但在李先生离开后,小区一孩子跑到狗的身前逗狗,导致被咬受伤。事后,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该孩童系故意逗狗造成自身受到损害,自身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存在监护失责,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但由于狗仍然是造成客观伤害的主体,故该院判决李先生承担大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该事件,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也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狗伤人,依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狗主人作为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狗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赵良善律师还告诉记者,在本事件中,从已知的网传视频显示,受伤女子系主动靠近狗并手摸狗的耳朵,从而可断定受伤女子存在重大过失,所以受伤女子自身亦需承担部分过错责任,应当减轻狗主人的赔偿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表示,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动物的饲养人对侵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被侵权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免除饲养人的责任。“在本案中,狗的饲养人没有拴住动物,显然是没有尽到安全监管责任,但被侵权人自身主动接触动物,本身也存在一定的不当。因此,狗的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被侵权女子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免狗的主人的责任。”付建律师指出,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责任划分还需要根据事实情况、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院的判决来确定。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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