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两人死于热射病,一人购买过意外险,一人患病时处于工作期间,意外险赔不赔?用工方要担责吗?7月10日,浙江绍兴诸暨市法院公布了两个维权案例。
1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诸暨法院了解到,去年7月,正值夏季高温期间,楼某在外作业时,突感身体严重不适,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楼某死因为热射病。
楼某生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其亲属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付意外保险赔偿金100万元。
我国法律法规未对“意外伤害”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辩称,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楼某患热射病属于疾病范畴,并不构成意外伤害,不应赔偿。
诸暨法院审理认为,楼某中暑死亡的原因不是其自身带有疾病,根本原因在于气温过高,从而导致自身的身体机能发生变化,归根结底是外来因素导致,符合意外伤害外来性的特征。楼某在室外干活时发生中暑,属于突发性事故,且中暑的发生非其本意,据此认定楼某中暑死亡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最后,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90余万元。
同年7月,某公司商场保洁员邱某早上在工作不久后突然晕倒,最终也因热射病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邱某生前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其亲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
公司认为邱某工作地点属于室内作业,不属于高温环境,且事发时气温并不高。邱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所致,与公司无关。诸暨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正处于夏季高温期间,邱某工作与住宿均在公司,其从7:30开始卫生间保洁工作,商场当时尚未开启空调,工作环境高温湿热,处于较为封闭的环境,这与邱某死于热射病具有因果关系,邱某在为公司提供劳务期间患热射病导致死亡,据此判令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为避免悲剧重演,劳动者要充分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量力而行,切不可盲目拖、忍、熬,避免对自己的健康造成风险。用人单位更应积极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为员工提供更安全的工作环境,切实保障高温作业人员的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