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流传本区某幼儿园多名女教师因卖淫被警方处理。经公安机关查证,网传信息为谣言。
案情回顾
现查明,5月8日下午,孟某(女,39岁)在微信群中与他人闲聊时,为引人关注、显示自己消息灵通,凭空捏造“某幼儿园3名老师坐台被抓”“专门有人牵线搭桥组织老师卖淫”“为了追求高端生活去坐台”等不实信息,造成谣言散播。
5月9日下午,张某某(女,32岁)看到相关信息后,为博人眼球,从该幼儿园微信公众号中下载女教师工作照片,谎称其为涉案教师,导致谣言进一步传播发酵。
5月11日下午,高某某(男,37岁)出于为其自媒体吸引流量的目的,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通过AI软件输入关键词,加工生成一篇题为“上海示范幼儿园教师卖淫被抓”的文章,在其自媒体账号中公开发布,引发大量网民讨论。
相关谣言对当事教师正常生活、名誉和心理造成严重损害,并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孟某、张某某、高某某已被青浦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网络造谣需承担什么责任?
请看律师解读
刑事责任方面
捏造、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民事责任方面
通过捏造、传播虚假信息,侵犯了名誉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行政责任方面
涉嫌散布谣言、谎报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其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造谣、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
必然会遭到严厉处罚
原标题:《造谣“幼儿园多名女教师卖淫被抓”,三人被刑拘。。。。这些法律知识看过来!》
责任编辑:陈建瑞 SN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