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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找中介贷款买车未果,反背上13万债务,律师:中介或涉嫌诈骗

近日,成都一网约车司机贷款买车未果,反被贷款中介公司以“保证金”的名义刷走了自身信用卡内13万元额度的备用金。4月16日,当事人宋先生介绍,若这笔钱全部由自己偿还,需要连续两年每个月还6000余元才能还完。

对此,贷款中介公司表示,公司已与宋先生取得联系,并承诺将在4月18日还款3~5万元,剩余部分在下个月5日前结清。

律师表示,正规贷款机构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在要求贷款人提供必要的贷款手续外,在下款前通常不会要求贷款人先行支付所谓的“保证金”。在该案中,贷款中介公司并未成功为宋先生办理贷款,同时又将宋先生的“保证金”据为己有而无法退还,如在贷款过程中,对方以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虚构保证金,则涉嫌诈骗。

贷款买车未成功

反背上13万欠款

宋先生今年50岁,四川乐山人,有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已在成都开了多年的网约车,家里的开支全靠开网约车的收入。“每个月家里的固定开支都要六七千。”

为了节省开支,他决定贷款购买一辆新能源汽车,替代目前的燃油车。“油车跑网约车成本高。”但由于家里收入少开销大,换车迟迟未实现。

宋先生表示,去年11月30日,其通过微信与一名自称是成都鑫广颂拓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鑫广颂拓公司”)的员工了解贷款事宜。当日下午,宋先生就与对方签定了《贷款居间服务协议》:由鑫广颂拓公司为其向银行申请贷款13万元;两天后,双方再次签定《贷后管理服务协议》,重新约定贷款金额为14.6万元,但需要宋先生向鑫广颂拓公司缴纳13万元作为消费凭证质保。

▲贷后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宋先生应支付13万“保证金”才能贷款

▲贷后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宋先生应支付13万“保证金”才能贷款

本就是贷款买车,怎么可能还拿得出13万元作为担保?宋先生表示,“他们查询到我名下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刚好有13万额度的备用金,由于我当时对贷款很陌生,也不知道什么是备用金,所以稀里糊涂地就把13万备用金刷给了他们。”

然而鑫广颂拓公司并未成功为宋先生贷到款。“当时他们跟我说,我不具备贷款资格,然后我就要求把13万元保证金退给我,但他们以各种理由一直拖欠至今。”宋先生表示,看着手机里每月发来的催还款通知,他有些不知所措。“13万元备用金被刷走之后,每月就多了一笔6000元的还款,要还24期,他们只帮我还了第一期,就再也没有还过款。”

▲备用金转账截图显示,宋先生共支付13万元“保证金”

▲备用金转账截图显示,宋先生共支付13万元“保证金”

签订《退款协议》

至今仅获退款6000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在贷款过程中,宋先生与鑫广颂拓公司签订了多份协议。其中三份为《贷款居间服务协议》《贷后管理服务协议》和《退款协议》。

《贷款居间服务协议》签订于2022年11月30日,其中约定,宋先生委托鑫广颂拓公司向银行借款13万元,下款成功后,宋先生应向公司支付包括手续费、服务费、资料费、信息咨询费以及后期还款咨询服务费共计实际下款金额5个百分点的费用。

《贷后管理服务协议》签订于两天后。协议显示,宋先生在鑫广颂拓公司协助下在银行/机构申请办理贷款146000元整,额外130000元作为“出具消费凭证作为流水凭证质保”,以保证宋先生此笔资金使用安全,宋先生在正常还款第3期内,解冻退还至宋先生原账户储蓄卡上或者结清。对于该份协议,宋先生表示,是因为对方告知必须要先交纳这笔“保证金”才能贷到款,自己才签订的。

然而,宋先生的贷款却并没有办理成功。“交了保证金后,他们说我的贷款资质没有审核通过。”接着,鑫广颂拓公司又与宋先生签订了一份《退款协议》,约定在2023年3月3日之前,将13万元质保金全部退还,“但至今我只收到了6000多元。”

▲退款协议中约定,公司应于2023年3月3日前向宋先生退款13万

▲退款协议中约定,公司应于2023年3月3日前向宋先生退款13万

公司回应:

系资金链紧张

下月5日前结清退款

4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与宋先生一道联系上了鑫广颂拓公司。对于为何贷款未成功又未按照《退款协议》向宋先生退款,公司工作人员陈某回应,公司因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资金链紧张,所以没能及时给宋先生全额退款。

陈某表示:“目前已经跟他(宋先生)联系了,在4月18日会先还3到5万元,剩余部分将在下个月5号前结清。”至于为什么会在贷款前收取13万的“保证金”,陈某表示自己并不清楚。

对于陈某所说的下月5日前结清欠款的说法,宋先生表示,此前他曾多次与陈某联系,对方虽一直表示会偿还欠款,但实际上在还了第一期之后,还款仅停留在了口头上。“如果这次还是没有真正退款,我就只有到法院去起诉了。”

律师说法:

贷款中介公司或涉嫌诈骗

本案中,宋先生不仅没有成功办理到贷款,自己信用卡内的13万元备用金还被以“保证金”的名义支付给了贷款中介公司,且至今没能获得全部退款。

对此,四川权济律师事务所张昌明律师认为,在宋先生为办理贷款支付13万保证金的过程中,如贷款中介公司采用了虚构、欺骗等手段,既没有成功办理贷款又占据了这笔钱且无法退还,则可能涉嫌诈骗犯罪。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表示,正规贷款机构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在要求贷款人提供必要的贷款手续外,在下款前通常并不会要求贷款人先行支付所谓的“保证金”。案中,宋先生支付给贷款中介公司的13万元“保证金”实际上仍属于客户向银行的借款,但该笔钱却又并未在其个人账户,而是被贷款中介公司占据至今。其认为,若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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