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武汉蔡甸法院发布一起案件判决,引发网友关注。一男子早上外出遭遇车祸,以为只是一件小事,与肇事者协商以600元私了,怎料6天后突然死亡。经过法医鉴定,两者存在轻微因果关系。于是,死者儿子向法院起诉。肇事者应该担责吗?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当天,李力骑着摩托车与张勤驾驶的小轿车相撞,李力自觉伤情不重,便与张勤自行协商以600元私了后未报警即离开现场。当天晚上,李力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出手指骨折。当即,医生要求住院,但是遭到李力拒绝。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6天后,李力居然在家中突然死亡。
经鉴定,法医认为李力的死亡原因系在重度冠心病基础上,交通事故外伤后因慢性胃溃疡并消化道出血致大量失血而死亡。并认为案涉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死者慢性胃溃疡并消化道出血存在轻微因果关系。蔡甸区交通大队认定李力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勤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死者李力的儿子提起诉讼,要求张勤赔偿30余万元。
最后,结合案涉事故造成外伤的参与程度,蔡甸区法院酌定被告张勤赔偿责任范围为原告损失的10%,共赔款5.9万元。对此,法官提醒,交通事故后“私了”不可靠,报警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