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群以李某为首的“年轻组织”,以老年人为主要销售对象,从2013年5月开始成立公司,向老人销售“盛世绝钞”“绝版金钞”“翰墨丹青”等50余种收藏品、纪念币。
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进货价1000多元的产品被翻10倍,以一两万的价格售出,销售员月收入甚至高达十余万。
据统计,该案共计有700余位受害人,受骗金额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涉案金额超6000余万元。
11月16日,该案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罗某、王某等23人进行公开宣判,23名被告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出资成立多家公司,由她本人担任店长,聘请王某任人事部经理,寸某等为销售部经理,黄某、林某等任销售主管,胡某、邓某等为销售人员,通过网络平台招募罗某等多名员工。
之后,李某以低价购进50余种“假冒”藏品,对外以“收藏品”为名高价售卖,并公开虚构“收藏品”增值空间巨大,可通过合作的拍卖公司拍卖变现的事实,使老人们陷入错误认识,相信“收藏品”能拍卖变现获取高额收益,进而购买造成财产损失。
经司法审计,共有700余名被害人购买假冒藏品,合计受骗金额超6000万元。案发后,各被告人退赔各自违法所得,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3000余万元、房产车辆若干,用于退赔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2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授意、鼓励、默许公司员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老年人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23名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李某找寻货源、设立公司、招聘员工、掌控资金,系犯意提起者、人员组织者、诈骗资金占有支配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罗某、寸某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虽同为从犯,但各被告人由于职务不同、参与犯罪时间不同、开票金额不同,应根据以上因素衡量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量刑。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退赃情况、认罪悔罪态度,以及本案损失大量挽回的情况综合评判后,依法判处2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红星新闻记者章玲
责任编辑:祝加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