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涛,深圳万科前轮值总经理
红星新闻记者|刘木木发自广东深圳
备受业界关注的深圳万科前轮值总经理张海涛被指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8月18日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深圳万科一战略合作单位负责人郑得成同日受审,罪名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行贿类犯罪的本质是“用金钱换利益”,本次的庭审焦点,围绕张海涛与涉案案名供应商之间的经济往来,到底是行贿、索贿还是民间借贷而展开。当日庭审持续了约5小时,红星新闻记者全程旁听,法院未当庭宣判。
↑8月18日,本案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人:
张海涛“前款未还,又借后款”
张海涛与郑得成等供应商之间的经济往来,究竟是民间借款还是行贿、受贿款?控辩双方就此焦点问题展开激辩。
《起诉书》认定,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海涛在深圳万科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名义向万科公司战略合作单位负责人郑得成(挂靠深圳市裕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季某(深圳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发(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索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285万元。
公诉人指出,张海涛系深圳万科高管,有较高的收入,经济状况不错,其向与万科公司合作的供应商借款,且在借款后未及时还款,尤其是郑得成的借款持续时间长,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时没有写借条,借款数额大到100万元,小到5万元,前款未还,又借后款。当张海涛被万科公司内部审计谈话之后,才向郑得成归还了本息。从借贷、还款情况来看,张海涛与郑得成等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不符合民间借款特征,结合张海涛与出借人存在职务上制约关系,相关资金应认定为受贿款。
公诉人认为,郑得成在承揽万科公司的两个工程期间,受到了张海涛的关照而谋取了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如,在万科泊寓精装修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张海涛提议将零星战略合作单位纳入招标范围,在后续约谈过程中,郑得成挂靠的裕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只是象征性降低一个点就低价中标,这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根据周某证言,定标过程有张海涛的指示,且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违反了万科公司规定。
而郑得成挂靠裕灿公司于2013年获得西浦路工程项目以及2017年工程款结算上,同样得到张海涛帮助。张海涛采取直接委托方式让裕灿公司获得了该项工程,工程款的结算本应通过政府的规划验收后才能结算,而郑得成在政府规划验收前就收到了全部结算款。
综上,被告人张海涛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285万元,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张海涛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海涛有期徒刑12-15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郑得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张海涛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犯罪数额等因素,建议判处有期徒刑4-5年,并处罚金。
↑郑得成家人所持有的借条2018年8月15日借条原件
辩护人:
行贿685万换回不到200万“利益”不合情理
就“1285万犯罪数额”,公诉人解释,郑得成出借的685万应认定为受贿款,张海涛向其余两名供应商季某、黄某发的600万元借款应认定为索贿款。郑得成的辩护人李扬律师称,行贿类犯罪的本质“是用金钱换利益”,但本案中,据检察院的指控,郑得成行贿685万,实际换回不到200万的“利益”不合情理,于常理不符,故将郑得成对张海涛的借款认定为行贿款“荒谬”。
李扬算了一笔账:据万科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单和付款表,泊寓精装修工程7栋楼的造价是1100多万元,西浦路道路工程的造价是1400多万元;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道路工程与装饰工程的毛利润标准为造价的15%,净利润为1-9%,“即使按照最高利润计价依据计算,裕灿公司承建两项目的总利润也只有200余万元。”
本案指控郑得成的行贿行为从2015年8月开始,裕灿公司承建的西浦路道路工程项目在2012年就签约开工,“不可能为了谋取西浦路道路工程招投标的竞争优势而行贿。”泊寓精装修工程于2018年8月才开始招投标,据检察院的指控,从2015年到2018年泊寓工程招投标之前,郑得成就已经累计向张海涛行贿了410万,“这意味着,郑得成提前三年倒贴400多万,去谋取一个毛利润低于100万元项目的竞争优势和工程结算的便利,这与常理不符。”李扬称。
张海涛的一名辩护人认为,西浦路在2013年就已交付通车,应当视为竣工验收,支付工程款是万科公司应尽之义务,非郑得成无中生有的“利益”。郑得成则告诉法庭,为做好泊寓精装修工程,他高价聘请了高级工程师,且事实上,“一些中标单位甚至是亏本在做”。李扬认为,万科提供的书证及相关员工证言都已充分证实,万科公司无论是招投标还是工程款结算都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必须经过逐级审批,非张海涛一人之力可以决定、也不是某一部门能完成。
她在庭后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中,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的4名刑事诉讼专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郑得成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足以证明685万元借款是行贿款。
↑郑得成所承接的深圳万村泊寓工程
庭审焦点:
控辩双方对“汇总借条”真实性存争议
落款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借条”,是本案的核心证据之一。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的确认,控辩双方存在争议。
公诉人称,郑得成使用多人账户,以借款名义向张海涛行贿的事实已经查清,虽然郑得成拒不承认其行贿的犯罪事实,但承认其与张海涛之间有经济往来,而被告人张海涛、郑得成二人,都无法就此经济往来作出准确、统一的解释,尤其是在控辩双方都很关心的2018年8月15日的借条上,居然没有借款人张海涛的名字,这显然不符合借款的基本特征。
张海涛的辩护人胡定锋认为,2018年8月15日形成的《借条》与《借款费用统计表》,是张海涛与郑得成指派公司财务人员和经办人,对三年多来的借款进行对账后双方确认的,如是“贿金”,双方不可能进行对账。《借条》未注明张海涛的名字,只是为了规避深圳万科公司管理人员不得与供应商发生金钱往来(包括借款)的制度规定。
郑得成的辩护人李扬指出,本案能够证明案涉685万元系借款而非行贿款,均有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如郑得成要求张海涛每笔借款都出具了借条、转款时备注了借款字样的转账凭证、中途双方对借款对账后形成的借款统计表、张海涛归还本息的凭证,以及作为借贷双方一直坚称系借贷关系的辩解等等。反之,公诉机关指控张海涛以借款名义向收受郑得成贿赂则完全靠推定而来,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证明。
在法庭上,郑得成称,他被抓后,名下公司陷入瘫痪。在最后的陈述阶段,郑得成称自己文化不高,但相信法院会给予公平公正的判决,并请恳请法庭把自己“放出去”。张海涛则称遭万科集团“少数人”构陷,并请求与万科集团高层“对话”。庭审中,张海涛对自己的频繁借款作出如下解释:因万科集团对管理层成员设定了“强制跟投”规定,自2014年5月至2020年5月间,他参与公司强制跟投项目40个,参投金额高达4000多万元。由于自己没有闲置资金,且“鹏金所”(注:鹏金所系万科领衔多家上市公司联袂打造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融资成本比较高,为缓解公司项目跟投带来的资金压力,于是先后向郑得成、季某、黄某发借款1285万元。他从来没有占有借款的想法,也从未给借款人提供过任何便利,并表示,他在深圳万科仍有1495元项目跟投款尚未到期分配,到期后可用于归还其他借款。
此外,在举证质证阶段,张海涛的一名辩护人指出,指控张海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关键证据,系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九大队向深圳万科职员周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与万科集团南方区域协同中心监察审计部门先前与周鹏的《谈话记录》高度相似。经比对,二者提问方式、顺序、标点符号雷同,且存在“诱导式发问”。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克隆”了深圳万科内部谈话记录方式获取证人证言,“这样获取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公诉人未在法庭上就这两份笔录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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