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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旷工18.5天为由辞退员工,企业被判赔偿3.9万元

以旷工18.5天为由辞退员工,企业被判赔偿3.9万元

4月29日,北京房山法院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召开“涉企业规章制度类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例”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涉企业规章制度类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据通报,该院近年来涉企业规章制度类劳动争议案件收案量呈逐年增长趋势。

据房山法院副院长佟淑介绍,实践中,由于部分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滥用规章制度扩大权利、利用不合理的规章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等因素,近年来,涉企业规章制度类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大幅提高。

2018年至2021年,房山法院共计审理涉企业规章制度类劳动争议案件759件,收案量呈逐年增长趋势。该类案件呈现解雇事由复杂多样、用人单位败诉率较高、劳动者维权理性和能力不足、案件审理裁决难度较大四个特点。

在涉企业规章制度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达90%以上,而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亦复杂多样。

这些事由包括无故旷工、迟到早退、代打卡等违反单位考勤管理规定的行为;拒不调岗等不服从单位的安排与调配、消极怠工的行为;在上班期间睡觉、玩手机,在禁烟区吸烟,故意散布不当言论、发布不实信息影响单位形象等违反单位日常行为规范的行为等等。

燕山人民法庭庭长陈军介绍,审判实践中发现,部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存在瑕疵、规章制度内容存在不合理成分、未及时行使解除权,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用工关系的现象较为突出,导致此类诉讼中呈现用人单位败诉率较高的特点。

2018年6月丁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负责人力资源派遣和软件开发外包。2020年3月29日,公司以丁某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29日旷工18.5天,严重违反其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丁某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

丁某认为其工作岗位为客户经理,工作性质决定了不能以实际考勤打卡情况作为其是否上班的评判标准,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故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后仲裁委支持了许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讼至法院,要求判决无需向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长期以来一直未严格按照《考勤办法》对丁某进行管理,尽管2019年10月,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在微信群中通知要求严格考勤,但只是强调考勤与工资相关,并未明确将依据《考勤办法》的规定对丁某进行其它方面的管理,亦未就丁某的考勤情况,依据《考勤办法》对丁某进行过处理。且在法人通知严格考勤后至2020年3月期间的五个多月的时间,公司也一直未严格按照《考勤办法》的规定对丁某的考勤进行管理。

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向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万多元。公司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院提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应符合法定程序,并及时采取合理方式进行公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公示方式,可以采取集体学习的方式、在单位官网和企业公告栏等公开区域发布的方式、以手册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规章制度相关材料等,在公示后增加劳动者反馈程序。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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