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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离婚获1万家务补偿引热议,律师:判断标准不分男女

4月8日,一则关于离婚家务补偿的案例,迅速窜上热搜榜,引发大量网友吃瓜和争论。

北京男子离婚获1万家务补偿引热议,律师:判断标准不分男女

近日,北京密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离婚男子获得家务补偿。

案情陈述

2016年,刘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于2018年生育一子。双方自孩子出生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不久便开始分居生活。

此后,孩子一直跟随刘先生一起生活,王女士只是偶尔对孩子进行探望。

刘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王女士的婚姻关系,孩子由刘先生抚养。

另外,刘先生认为自己因分居期间独立抚育孩子承担了较多义务,故要求王女士支付补偿款6万元。王女士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支付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要求离婚,王女士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

对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角度出发,确定由刘先生抚养更为合适。

另外,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刘先生出示的证据,刘先生确实负担了较多的抚育子女的义务,刘先生对于子女抚养贡献更大,王女士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刘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婚生子由刘先生抚养,王女士承担一定的抚养费。与此同时,王女士支付刘先生补偿款1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为啥要女赔男?网友们吵翻了!

事实上男赔女案例也很多

全职太太离婚获赔家务补偿五万

这起案子披露后,迅速引发了网友的大讨论。

有网友评论说,“女人怀孕生孩子带孩子做家务,孩子还跟男的姓,离婚获得家务赔偿的有几个……男人不用怀孕不用生,孩子跟他姓,只是带孩子,就可以赔偿这么多?不公平。”

也有网友说,“我结婚我生完小孩,小孩一开始在婆家给婆婆带,我赚钱给钱她,后面我自己带,我还得赚钱教育小孩,还搁小孩老公一起住我娘家,吃住我爸妈出,老公从未出一分,婆婆还觉得天经地义,我还因为月子没坐好腰总是特别痛,没人关心。请问这种离婚老公是不是该给我补偿?”

那么,在这桩案子中,法院为什么这么判?

办案的法官说,“结婚之后,原则上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相等,付出相等,因此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对双方都进行了平等的补偿,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还有着能力提高、学历增长等无形中的牺牲。

因此,这一条款是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作出的更加清晰的保护。

民法典新规明确肯定,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男女在家务劳动的地位是平等的,每个人在家庭中都有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事实上,关于离婚案中的家务劳动补偿,此前各地法院的判例也很多。

2020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婚诉讼案。

2015年,陈先生与全职太太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

2020年10月,陈先生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妻子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而且,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北京男子离婚获1万家务补偿引热议,律师:判断标准不分男女

家务补偿这种案例,

历来是有法可依的。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的赵婧律师,曾在两年半时间里,代理了50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不少是婚姻家事案件。

她说,“今年刚刚是民法典实施了一周年,关于婚姻家庭、财产继承一些新增制度和热点问题,已在司法实践中初显端倪。

为此,我们进行了数据整理和分析,聊聊离婚家务补偿这个话题。

家务补偿这种判例,历来是有法可依的。

原来的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付出较多一方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

而2021年元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来看,离婚家务补偿更多的是,对婚姻里付出较多一方的抚慰和损失填补,但并不是将其付出货币化、精确化计算。

以受惠方的个人财产,对付出较多方进行家务补偿和损失填补,相对符合公平,更有利于倡导婚姻家庭里的勤勉、忠实价值。

事实上,这种判决前的取证,是错综复杂的,“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太真实。

我们在司法数据库里检索“离婚家务补偿”,2021年相关离婚判决有85份,其中支持家务补偿诉请的有9份,以家务补偿无证据驳回的有8份,另有2份驳回家务补偿诉请的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割,不宜判定家务补偿’。

换言之,离婚家务补偿,需以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前提。

现实中,家务补偿这种判例,实施起来也不容易。

我国目前并没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多数情况下,居家照料家庭和家务的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数额所知甚少。

部分人士在离婚时,为防止配偶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会出具虚假经营状况、虚构经营债务,导致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付出较多一方处于劣势地位。”

判定依据是什么

具体数额如何考量?

最高数额的一起判例:男赔女20万元!

此次查阅的判决数据里,补偿数额最高的,是20万元,其余补偿额度,均在1到2万。

北京男子离婚获1万家务补偿引热议,律师:判断标准不分男女

赵婧律师列举了数据中一起判例:今年元月,福建思明一对再婚夫妻,经历了30多年的婚姻生活,却在晚年对簿公堂。

这起离婚诉讼案中,丈夫老王是原告,妻子秋阿姨是被告。两人上世纪80年代结婚,老王二婚,第一任妻子因病去世,留下6个未成年的孩子。与秋阿姨结婚后,又生育了两个儿子。

老王说,他婚后长期在外地做生意,妻子在老家,双方聚少离多,家里经济条件也越来越好,但和妻子的感情变淡了。

秋阿姨陈述说,两人分居多年感情破裂,她同意离婚。

但刚结婚时,老王与前妻的6个子女都不满10岁,最小的才1岁。后来婆婆年纪大也需要照顾,而丈夫长年在外工作,家里的老人和孩子主要由她照顾。在老家农村时,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她一边照顾家庭,一边还要种地、养猪。

秋阿姨认为,30多年来她为这个家尽心尽力,除了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还应该获得家务劳动补偿。

思明法院一审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各50%的比例分配。

但秋阿姨为家庭付出的辛劳应予肯定,要求额外支付家务经济补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思明法院酌情认定,老王向秋阿姨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20万元。

那么,在大部分离婚诉讼中,家务补偿的判定依据是什么?具体数额又如何考量?

赵婧律师认为,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家务补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具体到家务补偿标准,从此次查阅的判决数据,及各法院对外公布的案例来看,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

家庭付出虽然无法物化衡量,但一方的付出度和另一方从中所受惠益,是可以从时间上来做个横向判断的。

如新婚一年感情破裂,和婚后30年离婚,付出较多方在这段婚姻里的投入、损耗及期待是完全不同的。

以婚姻关系存续年限来做横向标尺,能够相对切合实际去判定家务补偿的必要和额度。

2、家务付出情形。

现阶段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婚姻协作模式,已经渐成少数。

多数情形是女性既要承担家务、照料老幼,又要兼顾自身工作和社会价值,同时还需平衡夫妻角色、调和夫妻关系。

因此,家务补偿制度当下的首要对标群体,是兼顾数身的职场婚育女性。

通过这一制度,可以让婚姻破裂的职场婚育女性,能够离婚姻里的公道和公平近点、离对婚姻的失望和恐惧远点。

除了这些,还要考量离婚后双方的经济状况。

家务补偿不分男女

鼓励忠实勤勉的家庭投入和经营

赵婧律师认为,离婚家务补偿,是对家庭付出较多方的经济补偿和损失平复。

另外,民法典第1090条还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与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夫妻双方离婚后,除了离婚家务补偿,还有离婚困难帮助,这是针对一方离婚后的生活进行的帮扶。

从法律规定及有限的判决数据来看,家务补偿制度,也是对家庭付出较多一方的抚慰和损失填补,目的是鼓励忠实、勤勉的家庭投入和经营。

因此,无论男方女方,都要在婚姻里勤勉忠实,相互扶助。

来源/都市快报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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