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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以“长相、脾气差异大”起诉儿子求判非亲生,鉴定:亲生的

一位20岁的儿子接到了父亲的起诉书,父亲要求法院判决儿子非亲生,而起诉的主要理由是“被告作为儿子,长相、脾气、性格与原告大相径庭,根本不像是原告之子”。这让儿子也感到匪夷所思。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一起亲子关系纠纷案,经过法院委托进行的亲子鉴定,证明原告就是被告的生物学父亲,于是,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这起纠纷背后,是一个关系不和谐的家庭。

据法院公布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李某生已年过六旬,1998年8月,李某生与吕某登记结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1年生下儿子李某波。李某生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他和李某波无亲子关系,2022年1月5日,北湖区法院予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生向法院申请对两人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1年11月12日,司法鉴定结果为:支持李某生是李某波的生物学父亲。

经过鉴定,这起父子“乌龙”事件真相大白:李某波是李某生的亲子儿子。而诉讼背后,是双方的长期不和与一个并不幸福的家庭。

李某生的起诉书显示,其起诉的理由有三:一是认为儿子李某波长相、脾气、性格与其大相径庭,“根本不像是原告之子”;二是认为在争吵中,李某波曾使用过不当语言;三是认为李某波离家出走,“把家里值钱的东西都带走了,并将家里的收房款49万元全部卷走,不留分文”。

被告李某波对于其父“以长相、脾气、性格差异为由,认定非其亲生”的诉由不予认同。李某波答辩称,原告性格暴戾,教育孩子的方式简单粗暴,被告自幼至今极少感受到父爱,更多的是恐惧,这也使其性格变得越来越叛逆。原告对其母亲吕某也常恶语相向,有时甚至拳脚相加,不和谐的家庭环境,让被告一直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特别是近几年原告拒不负担被告学习开支而让被告母亲独自承担,现又以匪夷所思的理由无端猜忌被告并非亲生并诉诸法院,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和心理压力。

对于原告所指的“在争吵中使用过不当语言”,李某波答辩称,2019年10月,原告因琐事与吕某发生争吵,原告态度恶劣并大声辱骂生性儒弱的妻子,被告情急之下上前劝阻,反遭原告咒骂。之后,原告不顾其妻苦苦哀求,将被告轰出家门,被告独立在外流浪数月,因医治创伤荒废了学业。

对于原告所指的“卷走家产”,被告则辩称是无中生有,无稽之谈,“一直以来,原告牢牢掌控自己收入,连被告的学费都不愿意支出,家里只有一套房,房产证虽写了原告的名字,实际上为夫妻共有财产。原告没有证据地怀疑,不仅是对妻子的不尊重,更是对家庭的不负责任,作为亲生儿子的被告已伤心至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确认亲子关系纠纷,经审查,本案系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了原告李某生是被告李某波的生物学父亲,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真实,据此,法院认定原告李某生与被告李某波系亲子关系。原告主张原、被告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不成立,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生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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