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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职人员举报“民间中介”案进入国赔程序 宿州警方督查不实举报者线索

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的李德敏因债务人“举报”,于2019年5月17日被萧县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2020年8月30日,灵璧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开庭一年后检方作出撤诉处理,并以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为由,决定对李德敏不起诉。

被错误羁押749天后,李德敏最终被认定无罪。

2月25日,李德敏向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表示,宿州市公安局已通知他,将按照规定对此案件的办理进程予以全面督查。

▲2021年8月17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为由,决定对李德敏不起诉。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21年8月17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为由,决定对李德敏不起诉。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据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安徽“民间中介”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举报者系多名公职人员》等报道显示,现年63岁的李德敏是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2006年10月26日注册成立萧县春雨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以下称春雨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为合法从事经营项目,2008年,李德敏还考取了《经纪职业资格证书》。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取得《经纪职业资格证书》后经纪人促成双方签订合同后,有获取佣金的权利。

2019年5月17日,李德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30日,此案一审在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检方称,李德敏先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吸收林某、李某等30多人人民币2700余万元,并出具了多名公职人员向安徽省监察委邮寄的签字按手印的举报信。开庭一年后,检方作出撤诉处理。灵璧县法院准许撤诉。2021年8月17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李德敏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为由,决定对李德敏不起诉。

▲2020年8月30日,李德敏案在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图片来源/庭审直播网

▲2020年8月30日,李德敏案在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图片来源/庭审直播网

2021年10月21日,萧县人民检察院作出萧检检六赔决(2021)22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其中提到,李德敏被错误羁押749天,应当支付李德敏人身自由权赔偿金27955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2000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因对萧县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存在异议,李德敏向宿州市检察院申请了复议,宿州市检察院复议维持萧县检察院的赔偿决定。随后,李德敏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赔偿委员会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2020年8月30日,经法庭证实,公诉人出具的举报信中7人系公职人员。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20年8月30日,经法庭证实,公诉人出具的举报信中7人系公职人员。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此外,2021年12月,李德敏还要求对举报他的部分公职人员进行追责,要求追究相关人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诬告陷害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的责任。

“2月23日,宿州市公安局电话联系到我,当天下午宿州市公安局和萧县公安局的8名负责人接待了我。我提出要求追究责任的诉求。”李德敏介绍,相关领导对其表示,已要求萧县公安局调查有关李德敏案件不实举报者的问题及线索,宿州市公安局成立了督查组,将按照规定对此案件的办理进程予以全面督查。

针对此案举报人是否存在诬告陷害行为,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博士黄开堂表示:“诬告陷害罪的行为表现有以下几点:一是行为人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二是诬告陷害行为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告发,或者采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方法;三是诬告陷害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人;四是诬告陷害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结合本案举报人的行为来看,可见其有极强的故意、恶意主观目的,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时婷婷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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