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壮壮胆,男子酒后去派出所肆意辱骂民警,更无视民警警告,殴打并持械袭击执行职务的民警。近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这样一起袭警犯罪案件,以袭警罪判处行为人李某洪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9日,被告人李某洪酒后来到某乡镇派出所,就此前因土地纠纷向派出所报警一事进行询问。值班民警周某某解答称,村干部通过现场调查,发现李某洪的报警不属实,该块土地是属于村集体的地,不是李某洪家的地。李某洪遂认为派出所处理不公,在派出所内大喊大叫,并辱骂民警周某某。周某某对李某洪进行警告、要求其停止辱骂,无果,周某某遂欲依法对李某洪进行控制,李某洪反抗,打了周某某两拳。周某某便使用警用喷射器对李某洪进行警告,李某洪无视警告,反而从口袋掏出一把折叠刀,见状,周某某便对李某洪使用警用喷射器,李某洪为反抗抓捕,用折叠刀刺向周某某,周某某后退躲避。派出所其他民警赶到现场后,合力将李某洪控制住。经鉴定,民警周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经公安机关认定,从李某洪处缴获的刀具系管制刀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洪借故生非,在派出所院内辱骂民警,更无视人民警察执法权威,殴打并使用管制刀具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行为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进行量刑,认定被告人李某洪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