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梁平区首例“自洗钱”案公开宣判
近日,梁平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毒案,其中被告人洪某因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该案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梁平区打击的首例“自洗钱”案。
2021年5月,被告人刘某勇、朱某共谋购买冰毒到重庆市梁平区出售获利。被告人朱某电话微信联系到被告人秦某,向其购买冰毒,被告人秦某又向被告人洪某购买冰毒。被告人洪某收到1.2万元毒资后,立即从微信中全部提现至自己的银行卡内,再持银行卡到自助取款机上分次取出5000元、4000元,共计9000元,用于从上家被告人肖某处购买冰毒,通过倒卖冰毒获利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17.97克,明知是贩毒资金而通过转帐支付结算方式,转移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12000元的收益来源和性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