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游泳卡、健身卡、美容卡……预付式消费是坑吗?
办健身卡、美容卡、游泳卡、报名培训等,需要消费者在享受服务之前先行支付一定费用,此种预付式消费因优惠折扣大、支付便捷等优势而备受消费者青睐。
然而“不得退卡转让”“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等霸王条款也被人诟病,而有些商家中途歇业、转让甚至“跑路”导致无法退费更是让人伤透脑筋。那该如何破解呢?为谨防销售套路、避免长期大额预付,看法官以实际案例进行解读↓↓
健身房“跑路”会员要求退费却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案例一
消费者马某与同事30多人在某健身度假中心办了会员卡,办卡的时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直到有一天,马某等人到该公司消费,发现大门紧闭,上面写着“整顿歇业”字样。报警后,警察告知该健身会所已停业搬离,已经有几十个人报警了。于是,马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退还会员费。法院审理过程中,马某等人仅能提供会员卡作为证据,交费收据早已丢失,而被告已经卷钱“跑路”,未到庭应诉。最终,法院因无法明确合同内容及金额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北京顺义法院法官张鹏飞解释,健身会所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经济实力不对等、信息不对称,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一方的举证难度较大。同时,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还不够完善,对于消费者而言,诉讼成本较高、胜诉难度大,一旦经营者卷款“跑路”,无从查找其下落。
股东间矛盾致健身卡失效 300余名办卡人咋维权
案例二
某健身企业于2016年至2017年间向500余名健身爱好者销售健身卡,并收取了会员费。2017年10月,公司因股东之间的矛盾而停业,其中一名股东以另一名股东卷款出走为由,将健身房封门并另取得了营业执照经营,造成会员无处健身,会员卡中的金额不能消费。李某等300余名会员诉至顺义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他们未消费部分的会员费。该系列案件经审理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健身公司退还原告未消费的会员卡内的余额。
法官说法
张鹏飞表示,总结健身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后可以发现,经营者往往会在事先拟定的会员手册、会员须知等格式条款中设定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如规定会员卡在有效期内不得退费、不得转让,或扣除高额费用后方可退费或转让,有效期满后卡内余额作废,会员卡不予挂失、不予补办等。有的经营者甚至不事先告知消费者此类不利于消费者的限制性条款,待消费者提出退费、补办等请求时才以上述理由拒绝。
张鹏飞指出,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管理机制尚不健全,经营者大多能够随意处分吸收的预付款资金,一旦使用不当造成经营情况恶化或直接恶意转移资金,不但会影响服务合同的实际履行,而且会直接造成经营者清偿能力不足,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得到了支持,但由于健身房很可能存在不当使用消费者预付款的情形,这些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面临着较大困难。
预付2万多为孩子买课机构迁址能退钱吗?
案例三
秦某的母亲与北京某英语儿童教育中心签订《新生学生注册表》,以21706元为秦某购买英语课程192次,甲公司在注册表上加盖公章。秦某取得甲、乙公司出具的收据一张。秦某在交纳款项时,甲、乙公司承诺另赠课16节。协议条款载明获赠课程需在正式课程完成之后开始生效。秦某在消费30节课程后,该英语儿童教育中心进行了迁址,迁址后秦某上课4节。迁址后,乙公司出具关于该英语儿童教育中心校区迁址后教学情况说明和承诺,并对师资情况进行了承诺。后秦某以甲、乙二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超越经营范围进行教育培训且进行教学地点变更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合同、退还培训费用21706元,并要求二公司赔偿一倍的赔偿款。
经法院释明,秦某表示若法院认定不构成撤销情形,则要求解除合同。甲、乙二公司认为,迁址得到了家长同意,迁址后秦某继续上课,其父母也未提出异议,不同意解除合同。后经法院调查,甲公司全资设立了乙公司,二公司同意共同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秦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协议,甲、乙二公司退还秦某培训费1.7万元。
法官说法
北京顺义法院法官李晓丽介绍,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对另一方造成实质性的严重影响,导致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鉴于本案合同内容为向未成年人提供课外培训服务,双方未对教学地点作出约定,原告依据教学地点的变更要求撤销合同依据不足。虽教学地点的变更未达到撤销合同的程度,但考虑到秦某年龄尚幼,教学周边环境的变更对其确会造成一定影响,且秦某父母不再愿意秦某在甲、乙公司处继续接受教育培训,故判令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结合考虑课程总数、已上课程、迁址时间等因素,对于应退还款项予以酌定。
需注意的是,若入学协议条款存在诸如上述案例中获赠课程需在正式课程完成之后开始生效的条款,在计算未上课的课时时不能将所赠课时计算在内。如果家长认为机构迁址等行为严重影响孩子接受教育培训的效果时,可以与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协商,或者积极举证进行诉讼。
对培训机构及外教资质存疑能否主张合同无效?
案例四
胡某在某教育培训机构接受外籍教师一对一英语课程学习,交纳课程费28500元。胡某母亲认为该教育机构在上课时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指派经验丰富的美、加国教师进行授课,且外教迟到、早退,多次无故缺勤,甚至在外教签证到期前强迫胡某突击上课,致使胡某在培训后非但英语没有进展,反而对英语学习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
因认为该培训机构没有教学和聘请外教的资质,提供的上课场所没有经过教委和消防部门的批准,该培训机构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胡某母亲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协议,全额退还培训费并双倍赔偿。
该教育机构辩称给胡某上课的外籍教师符合胡某要求且机构系经工商合法注册,合法开展培训项目,合法提供外教服务,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同意解除培训协议,但仅退还剩余课程费。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教育培训协议,该机构退还胡某剩余课程费。
法官说法
李晓丽解释,学员与教育机构签订的培训合同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教育机构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变更上课时间、上课方式,可能导致消费者无法接受约定的培训内容,无法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像本案一样,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培训机构应当退还学员未消费课程费。
审判实践中,类似受教育者以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一方不具备教学资质、提供教育服务的具体人员不具备教师资格而主张培训机构存在欺诈经营、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但教学资质和教师资格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应由行政部门予以管理,该问题一般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
李晓丽建议家长在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时重点审查合同中是否就教学资质及教师资格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后期因此涉及合同的解除与违约问题。如果特别需要某位老师或者具有某种资质的老师进行培训,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否则很难认定培训机构违约。
拖欠房租停业闭店出事后股东是否也担责?
案例五
2017年10月,于某的母亲与北京某早教公司签订了《会员入会协议》,以28486元的价格为于某购买了游泳团体课96节。2019年5月该机构因拖欠房租被迫停业闭店,于某尚有52节游泳课未消费。2019年7月于某母亲起诉要求解除与该早教公司之间的协议,并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另要求对该法人独资公司出资的关联公司及共同的法定代表人马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购买了该早教公司的服务,该公司应当依照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该公司因为拖欠租金被出租方收回店铺而闭店,无法继续为于某提供正常服务,导致双方的服务合同无法实现,故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退还未消费的52节游泳课的课时费。关联公司作为该早教公司的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早教公司,故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李晓丽解释,早教机构因拖欠租金等原因而闭店,无法继续提供正常教育培训服务,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该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会员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早教机构应当退还尚未完成的课程费。此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可以要求早教机构的投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李晓丽提醒,家长朋友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应通过正规渠道充分了解机构资质和经营情况,避免一次性大量购入课程,在遇到此类因闭店引发的纠纷时,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全,积极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分析:市场监管缺位“融资”性会费易挪作他用
顺义法院法官助理韩啸介绍,预付式消费纠纷主要有四大审理难点。
第一个难点就是服务内容约定瑕疵,事实认定困难。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消费者容易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或仅以办卡模式形成预付消费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的书面合同上仅有付款以及服务周期、内容等简单约定,或者由于冲动消费心理未仔细审查合同中关于服务内容的规定。
由于前述对服务内容约定的瑕疵,因疫情而导致的特殊情况出现时,双方对服务内容或者退费事宜产生异议,消费者因缺乏有利证据而对之前商家承诺的内容无法举证。
以健身卡、美容卡类纠纷为例,此类纠纷通常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纠纷多是因商家以不同程度的优惠措施吸引消费者提前付款,之后未能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多为口头约定,且原告往往只能提供会员卡、消费卡作为证据,为法院查明相关事实进行法律适用增加难度。
二是涉众纠纷特征明显,存在一定社会风险。预付式消费模式下,经营者往往以极大价格优惠吸引消费者。加上此类案件中的经营者多数开有分店,少则几家,多则几十家,被接收的会员具有人数多、分布范围广等特点,原告多为个人消费者,双方形成了“多诉一”的串案格局。另一方面,由于维权渠道不畅通、维权举证难等原因,一般消费者会在维权过程中“组团”,导致此类纠纷“涉众”特征明显,一旦在诉讼过程中消费者诉求因客观因素未被支持,消费者往往会将对经营商家的不满情绪转移到诉讼中,甚至直接在群体中爆发,容易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存在一定的社会风险。
三是相关主体示范效应,利益衡平不易。因涉及的消费者群体众多,相关主体会选择先就部分案件予以起诉,其余相关者密切关注,法院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利益衡平难度大。实践中最为典型的是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由于疫情防控安全需要,许多培训机构将线下课程转为线上课程,有的消费者参与线上课程后认为效果不理想要求退费。法院的诉讼处理结果对其他想退费的消费者以及已接受培训方式改变的消费者会形成一定的示范效应,可能导致大量诉讼涌入法院或影响既定的交易关系,同时也要衡平受疫情冲击而积极响应防控政策努力履行合同义务的经营者的生存发展利益,排除影响培训效果的消费者个体因素等。
四是经营主体倒闭失联,权益实现受限。因受疫情影响某些经营主体无法正常营业,但由于房租、人力以及其他成本等因素影响经营困难,起初为暂停营业并积极与相关预付式消费者沟通,但慢慢失联倒闭,有的经营者直接恶意卷款跑路,未提前通知消费者办理退费事宜,诉讼中涉及经营主体倒闭失联的,一方面送达难和判断义务既受主体、破产程序等影响案件进程,另一方面消费者存在赢了诉讼、执行无望难题,因此消费者权益很难实现。
办理一张会员卡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且会员卡的总数不受任何限制,这种预付式消费模式对于经营者而言具有一定的融资功能,但由于目前相关部门对此类交易尚无明确规定,市场监管缺位,以致有的经营者将收取的会员费挪作他用,在出现经营困难后消费者退费无门。
支招:莫冲动消费警惕“霸王条款”
对于如何尽量避免陷入预付式消费纠纷,顺义法院建议消费者树立理性消费观念,提高维权意识。首先,消费者购买服务时应理性选择,购买健身卡等预付类服务之前要对商家的资质、信誉和办卡优惠细则进行充分了解,并签订书面合同或保留其他证据。
其次,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提高防范意识,慎重选择,避免因贪图蝇头小利引来重大损失。具体来说,消费者消费时应慎重选择经营者,不应贪图一时便宜冲动入会,而应通过各种途径考察经营者的主体资质、经营规模、经营能力、信誉等相关情况,在入会办卡时认真阅读经营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有歧义的条款应要求其解释并书面说明,避免日后维权缺乏相应证据支持。
第三,消费者应当注意保留证据,务必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警惕“霸王”条款,要求经营者对相关条款释明后再决定是否签订服务合同交纳会费并办理健身卡。
第四,要树立维权意识,在消费过程中,发现自身权益受损时,应当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顺义法院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首先,建议加强市场监管,设立市场准入机制,规定只有注册资本、规模经营达到一定限度且信用良好的经营者方能采取健身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
其次,制定行业性的示范合同,针对不同的健身服务类型明确设定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第三,强化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即要求经营者对服务内容、标准、经营场所租赁期限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重要信息必须通过适当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披露。
第四,通过建立信誉保证金制度或第三方支付监管等机制,严格限制商家使用会费资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经营者的债务清偿能力,从而保障消费者维权的实际效果,以防止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提供价高质次的服务或预收费用后关门走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