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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打球遭打脸 小孩侵权也担责

原标题:相约打球遭打脸小孩侵权也担责

小蒋与小王系某小学学生,二者系同学关系。在某日课间打篮球时,二人打球动作稍大,产生言语冲突。随后,小王动手将小蒋打伤,经诊断,小蒋左侧耳外伤。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小蒋遂起诉至重庆大足法院,要求小王及其父亲赔偿损失969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被告小王某因过错侵害原告小蒋的健康权并造成其身体损害,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第二,因被告小王在事故发生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发生时,小王的父亲未有证据证实其已尽到监护责任,故小王伤人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其父亲承担,如若小王有个人财产,应先从小王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小王父亲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由被告小王父亲赔偿原告小蒋各项损失共计2411元,如被告小王有个人财产,应先从小王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小王父亲赔偿。

【法官说法】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具备与其年龄相应的认知能力,对普通的危险行为已具备基本判断能力。被告小王在和原告小蒋发生口角后动手将其打伤,又无其他证据证实小蒋存在过错,故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小王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因小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各项损失费用由其监护人承担。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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