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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利欲熏心盗割电缆,多年后获刑

原标题:一男子利欲熏心盗割电缆,多年后获刑

电力设备是保障安全用电、造福社会的基础设施。然而,却有人利欲熏心,盗割电缆,虽侥幸逃脱,但终究自食恶果!

具体详情,请看鹰潭中院依法审结的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件。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24日晚,陈某与杜某、潘某(二人均已判刑)商量到206国道鹰潭至龙虎山路段盗割路旁路灯电缆。商量好后,当晚11时许,陈某单独骑一辆三轮电动车并带好事先准备的盗割工具,杜某骑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潘某,三人一同从鹰潭市区出发,往龙虎山沿途寻找可盗割电缆,并共同盗割路边电缆共计400米。在将电缆线运回途中,杜某、潘某被民警抓获,陈某扔下三轮车及电缆线,侥幸逃脱。经鉴定,被盗割的电缆线价格为人民币3万余元。2019年10月15日,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

贵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可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被告人陈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鹰潭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馨提示

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破坏电力设备,不仅会严重影响地区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用电,更会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严禁破坏电力设备。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备的义务。一旦发现盗窃或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或供电服务热线95598进行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供用电环境及公共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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