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已注销”的安康兴安医院曾致患者十级伤残,成立十年3次更名
就网友反映“无病未成年女生被推上民营医院手术台”一事,陕西安康市汉滨区10月7日发布《关于网络反映安康兴安医院有关问题调查处置情况通报》,称不存在手术中签字、虚假手术问题,但有”管理不规范、告知不到位、医风医德不端正”等问题,涉事医院已被停业整顿。
澎湃新闻注意到,安康兴安医院曾卷入一起纠纷,因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十级伤残,被法院判决承担65%责任。此外,该医院还曾因违反广告法、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而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2011年成立至今,该医院已经历多次“变身”,从“安康协和医院”、“安康兴安医院”到“安康兴安医院有限公司”,其背后疑为同一批人的身影。
女生“无病被推上手术台”?官方:未虚假手术,医院停业整顿
10月6日,路某甲家长许女士在网上反映,孩子手机弹出安康兴安医院的医生咨询窗口,咨询过程中对方不断要求其到医院检查。到医院检查完后,路某甲直接被医生带到手术室做手术,而她“浑然不知”,手术中途才被要求在同意书和费用单子上签字。在缴纳完身上仅有的1200元钱后,路某甲被医生要求通过同学、借呗筹钱,不允许她打电话给家长,称“有生命危险”。有同学意识到不对劲,便打电话给路某甲,告知了相关情况。待家长赶到医院后,医生才“草草结束手术”。
许女士称,手术同意书上载明“摘除宫颈赘生物”,家长将路某甲带至安康中医院重新检查,发现“兴安医院检查报告单上的症状根本没有”,怀疑此系“虚假手术”,“孩子白白挨了一刀”。此外路某甲为未成年人,该手术未经家长签字同意。
对此,10月6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通过官方微博回应称,发现网络反映“无病女学生被推上手术台,手术中途让打电话借钱,安康这家民营医院丧尽天良!”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迅速成立安康兴安医院有关问题调查处置工作组,下设四个工作小组。当前工作组已进驻安康兴安医院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处置工作。调查处置进展情况将及时通报。
次日中午,汉滨区通报调查结果:经查,2021年10月4日中午,“路某甲”(17岁)在其同学陪同下到安康兴安医院就诊,医生操某某接诊、检查,诊断为宫颈赘生物,“路某甲”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操某某对其实施了手术。不存在手术中签字、虚假手术(在其他医院检查的部位与安康兴安医院手术部位不是同一部位)问题。但在诊疗过程中,安康兴安医院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签字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进行检查和手术,存在管理不规范、告知不到位、医风医德不端正等问题。
“目前,已对安康兴安医院停业整顿,停止主治医生操某某执业活动,约谈并责令医院院长辞职,责令医院严肃处理业务副院长、科室主任和医生操某某。患者及家属已与医院就纠纷自行沟通协商一致。”上述通报称,当地将举一反三,立即在全区集中开展医疗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正在进行调查。
涉事医院曾卷入医疗官司,因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被罚
天眼查信息显示,“安康兴安医院”原名为“安康协和医院”,成立于2011年,5年后更名为现在的医院名。其登记地址为汉滨区巴山中路78号,法定代表人为“林淑豪”,唯一投资人为林向阳。不过,“安康兴安医院”已在2019年5月被注销。值得注意的是,其唯一投资人林向阳同时也是安康市协和医院有限公司(已注销)、陕西安康新东方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华兴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安康市福建商会官网显示,林向阳系该商会副会长,曾当选为政协汉滨区十三届委员、汉滨区十八届人大代表。
被“注销”的“安康兴安医院”并未退出安康市的医疗行业。就在“安康兴安医院”注销前半年,2018年年底,“安康兴安医院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林玉腾”。
天眼查信息显示,“安康兴安医院有限公司”和“安康兴安医院”实为一家。其一,两者注册地址均为汉滨区巴山中路78号;其二,前述“安康兴安医院”法定代表人“林淑豪”曾为“安康兴安医院有限公司”高管,今年4月刚刚退出;“安康兴安医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剑波,曾是安康市文昌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而该门诊部由前面提及的“林向阳”100%持股。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安康兴安医院有限公司”曾卷入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判决书中载明“安康兴安医院有限公司”即为“安康兴安医院”。
判决书显示,2018年6月9日,胡某敏因怀孕在安康市妇幼保健院检查显示:早期妊娠,胚胎停孕。同年6月11日11时左右,胡某敏在兴安医院门诊治疗,实施“无痛钳夹术”人流手术,术中出现大出血,经抢救处理,于14时20分转入安康市中医医院,诊断为:1。子宫瘢痕处妊娠;2。不全流产;3。瘢痕子宫;4。失血性贫血(中度);5。盆腹腔广泛粘连;6。清宫术后;7。子宫瘢痕妊娠胚胎组织清除术+修复术+肠粘连松解术后。
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兴安医院缺乏基本的手术风险防控意识,并且对患者也未进行明确的风险告知,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医方在没有大出血充分应对处置措施和技术条件下,对胡某敏实施子宫疤痕处妊娠清宫术,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胡某敏因瘢痕处妊娠,接受清宫术过程中大出血,继而接受子宫动脉栓塞术,构成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兴安医院有过错,该过错与胡某敏病情恶化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兴安医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兴安医院的过错,酌定兴安医院承担胡某敏损失的65%。对此判决,胡某敏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除了此次医疗纠纷,兴安医院还曾被行政处罚。2018年5月,因在城区出租车车顶LED显示屏发布的车载广告内容和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安康兴安医院”被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处罚款1万元;2020年12月,该医院因“使用过期第二类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被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产品。
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