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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民举报污染企业获刑3年,重审无罪后申请国家赔偿5348万

原标题:3农民举报污染企业获刑3年,重审无罪后申请国家赔偿5348万

2015年8月6日,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李旭和另两位农民李冬志、李基先,在举报曾被环保部门监测“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过程中被抓。随后,3人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日,该案在唐河县人民法院开庭,李旭、李冬志、李基先均被判定为敲诈勒索罪,获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李旭等3人坚称无罪,自2017年5月至2021年6月期间,多次申请再审。2021年6月22日,3人收到了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曾经作为有罪证据的“3万元欠条”现在也成了无罪证据。李旭称,9月22日,3人已向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申请赔偿共计5348余万元。

▲方城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方城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被刑拘]

举报污染企业获赔后被判敲诈勒索

2013年1月,南阳亿瑞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瑞陶瓷公司)一期750万平方米抛光砖生产线建成投产。据李旭讲述,自该企业正式投产,村民们喝的水“变咸了”“煮绿豆都煮不开花”。之后,有多位村民向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反映,希望解决污染问题,然而,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据唐河县环境监测站2014年监测结果,该企业排气筒排放废气的颗粒物浓度远超过仪器工作范围,属于严重超标。

唐河县环保局2015年现场调研发现,该企业的环保配套设施仍不完善,企业生产的废水直接排入河道、外排烟尘超标、部分原料废渣露天排放。

2015年3月27日,李旭3人向南阳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办举报亿瑞陶瓷公司污染当地环境。同日,唐河县环保局责令亿瑞陶瓷公司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并处以企业8万元罚款。同年4月4日,唐河县环保局对该公司整改情况组织复查,发现外排烟尘仍超标,对该公司启动按日计罚程序,共计罚款152万元。

李旭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企业被罚款后不久,他接到了当地政府的电话,对方说希望帮忙协调赔偿款项的事宜。2015年4月13日,李旭3人前往唐河县工业区管委会,在场的还有亿瑞陶瓷公司的负责人,双方在管委会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签订协议,协议说明由企业向3人支付12万元赔偿款,并要求3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及再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申诉甲方污染问题”。据李旭讲述,他们要求对方将“企业不得继续污染”写在协议中,但最后都没有写。

2015年5月7日,李旭等人发现亿瑞陶瓷公司污染仍在继续,便继续向南阳市环保局反映情况。6月9日,亿瑞陶瓷公司与李旭、李冬志再次签订协议书,企业当场付给李旭两人5万元补偿款,以及一张3万元的欠条,说明两个月后,两人凭欠条拿3万元。据李旭讲述,8月6日,他和李冬志拿着欠条到唐河县工业区管委会领取3万元赔偿款,他们刚进办公室就被警察包围,欠条作为犯罪证据被没收,3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2016年6月2日,唐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旭、李冬志、李基先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被害企业生产污染为由,采取向政府部门不断反映、控告的手段,要挟被害企业,迫使其主动与其协商支付财物,共索要被害企业财物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旭、李冬志、李基先均犯敲诈勒索罪,获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被羁押]

3个人的家庭生活都为此发生变化

2015年8月6日,李旭、李冬志和李基先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被拘10个月后,3人再回到家中时已经是2016年6月,家庭、生活也因他们被羁押发生了变化。

李旭说,那时,只要他一出门,就会听见别人对他的指点,自己却不敢反驳,因为他觉得“判定无罪之前,说什么都是错的”。68岁的李冬志现在有健忘的毛病,他称这是被羁押后“落下的”。

李旭和李冬志均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李基先的家庭关系因他被判刑变得很不好。李基先的儿子已到适婚年龄仍未结婚,有介绍的女孩起初很满意,但得知李基先被判刑的事情后态度发生变化。李基先的妻子也因此责怪他,夫妻经常生气闹矛盾,现均各奔东西在外打工。

李旭原本经营着一家商铺卖热水器,还聘请了两名负责安装的工人。被判犯罪后,他的生意也做不下去了,便辞退了工人,注销了个体经营执照,把存下来的货物以低价出售。在他服刑和上诉期间,家里依靠妻子打零工及亲戚救济维持生计。

▲解除李旭社区矫正的证明书

▲解除李旭社区矫正的证明书

3年服刑期间,李旭一直是社区监管对象。据李旭讲述,他需要每天在手机程序上签到,每周需要做公共服务。在监管期间,需要向社区请假才能离开县城。他称自己没有办法做一份正常的工作,精神上也时刻承受着压力,总是整夜失眠。

李旭说,这6年以来,小学文化的他,不断查看相关的法律文件、联系律师、提交重审的申请,被驳回后,又继续申请。

李旭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的那一刻,他的心情依旧是沉重的,“这6年太难了,心里一直压着沉甸甸的石头”。

▲加盖方城县检察院公章的“3万元欠条”复印件

▲加盖方城县检察院公章的“3万元欠条”复印件

[重审无罪]

3万元欠条从犯罪证据变无罪证据

2017年5月至2020年11月,李旭在此期间以“判决错误,应改判无罪为由”,多次向唐河县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审。

2017年12月25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然而维持了原判;2020年7月2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有八条事实不清”(包括涉案企业案发至今生产状况不明、案发前后企业开工生产背景不清、案涉款项最终去向不明、3人信访内容反映的是环保部门不作为还是反映涉案企业的污染行为待确认等)为由,撤销南阳市人民法院之前的刑事裁定,并发回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终,唐河县人民法院集体回避,由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正式受理案件。2021年6月21日,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向李旭3人开出不起诉决定书,说明李旭3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决定对3人不起诉。

2021年6月22日,方城县检察院给3人一张“3万元欠条”的复印件,上面加盖了方城县人民检察院的公章,并写明“本欠条原件在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李旭等敲诈勒索卷宗存放”,相关工作人员向李旭说明,可凭该复印件向企业拿回欠款,每月拿1万元欠款,分3个月付清,而原始欠条作为无罪证明由方城县检察院保存。目前,李旭等人已拿到部分欠款。

[申请赔偿]

3人已申请5348万国家赔偿

2021年7月9日,3人正式向唐河县纪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时递交冤假错案追责控告书。9月22日,李旭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他们向唐河县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资料后,唐河县法院已受理,并收到盖有法院公章的受理材料。

3人向唐河县法院提出了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看病后续治疗费、名誉尊严损失等各项赔偿请求,李旭、李冬志、李基先分别申请国家赔偿1826余万元、1837余万元、1684余万元,共计5348余万元。

3农民举报污染企业获刑3年,重审无罪后申请国家赔偿5348万

3农民举报污染企业获刑3年,重审无罪后申请国家赔偿5348万

▲李旭、李冬志、李基先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李旭、李冬志、李基先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根据李旭提供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内容显示,其要求赔偿的1826余万元中包括,被羁押302天,以每天373.1元的3倍(24小时限制自由)计算为33余万元;3年缓刑监管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2余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损害人身健康后续治疗费200万元;个体工商户经验倒闭损失费用17.5万元;6年维权成本合理支出150万元;家庭名誉尊严侵权损失1000万元等。

李旭表示,他们之所以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是因为我们是受害者,我们是依法维权,没有任何过错。执法部门把无罪的人判刑定罪,失去自由,我们有权提出赔偿。人格尊严无价,时间无价,应该得到重视,但我们最终尊重法律。”

2021年7月9日,李旭正式向唐河县纪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时递交冤假错案追责控告书。

红星新闻记者陈卿媛实习生郑心怡

责任编辑:刘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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