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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国家野生保护动物 一被告人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原标题:非法猎捕国家野生保护动物一被告人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正义网汉中8月7日电(记者倪建军通讯员王娜)近日,陕西省西乡县检察院就一起非法狩猎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冬,家住西乡县骆家坝镇的居民蒋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陕西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范围内通过放置钢丝套、铁夹子的方式,非法猎捕锦鸡、野猪等国家重点Ⅱ级、“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并制成肉制品储存、食用。经群众举报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总价值6000余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食用为目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

2021年6月23日,该案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西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采纳检察意见建议,依法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判令蒋某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赔偿国家生态资源损失费10700元。

在庭审现场,检察官还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向现场群众宣讲野生动物保护法,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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