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疫情期间因公交停运未能返岗,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人被判违法
疫情期间,劳动者张平因公交停运没能按时返岗,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要将其开除。张平于是将公司诉至法院。那么,这场官司她能打赢吗?
今年7月27日起,根据南京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南京实施多项交通运输疫情管控措施。包括全市19条线缩线至市域内运营等。当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发布了上述案例。
张平2012年入职上美塑胶(南京)有限公司,任物料员,家住南京江北农村。
张平诉称,2020年2月,因新冠疫情影响,公交地铁线路停运未开,且其所在村有武汉返宁人员,故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复工。而上美公司强制按旷工处理,并解除合同。张平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塑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告塑胶公司则辩称,公司曾反复要求张平开具不能上班的证明,但张平在旷工3天后才开出证明,载明的公交路线也有矛盾,而且如果张平复工确有困难,公司可以提供住宿或者报销车费,但张平的一系列行为体现出她是不想上班。
公司因此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开具三封书面警告,后解除劳动合同处罚,按旷工时长扣除双倍基本工资,不予支付剩余一半年终奖。
法院经审理查明,村委会为张平出具过《证明》,声明自疫情发生以来,张家堂兄自武汉返宁,居家隔离,本村封闭管理等。
另查明,公共交通系统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张平通勤耗时约3.5小时,公交、地铁间至少换乘3次。2020年2月8日起,南京地铁S3号线因疫情防控需要停运,当年2月22日起逐步恢复运营,行车间隔60分钟。南京公交除交通枢纽接驳线路外其他线路停运,3月后逐步恢复。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疫情防控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责任。在特殊时期,双方都应当互相体谅,从最大善意的角度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从查明的事实看,上美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张平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
法院认为,企业复工是在疫情防控不放松的大前提下逐步进行的,公司在复工过程中必须确保生产经营区域不发生疫情和安全生产事故,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当时,张平已经告知其所在村有武汉归宁人员需隔离,而上美公司对此没有任何回应,既未向当事人或者所在社区调查核实,也未征求疫情防控主管部门的意见,而是直接催告张平返岗,该行为不符合安全有序复工的基本要求。
并且,南京市包括地铁在内的公共交通系统在春节期间即已大幅调整运营时间,郊区线路基本停运,这在南京市范围内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上美公司反复要求张平就交通不便的原因开具证明,在张平开具证明后又认为时间上又迟延、内容上有矛盾,没有体谅张平当时的处境。
法院称,张平从住地出发前往上美公司,在公共交通系统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单程就要耗时3.5小时,如果再算上返程时间和行车间隔,张平在通勤上耗费的精力已经远远超出一名普通劳动者能够承受的范围。张平虽然持有驾照,但并无证据显示其能够立刻胜任较远距离的驾驶,而上美公司在当时也没有提到过会安排住宿或者报销车费,上美公司的复工要求对张平而言过于苛刻。
法院也指出,张平在复工之前确实是有一段时间可以作相应准备的,比如提前到江宁的租赁住处待命,但因当时正处于疫情发展最为严重的阶段,各地防控措施执行过严的情况客观存在。张平在租赁房主没有明确答复是否能够入住的情况下半途而返,不足以证明其具有主观上不愿复工的故意。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张平未能向上美公司提供劳动,主要是因疫情防控的客观原因导致的,不能认定为旷工。上美公司以旷工为由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应当向张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判处该公司支付张平赔偿金、年终奖金、工资合计7.6万余元。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