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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童腹痛就诊后死亡 医院因救治不及时被判赔偿117万

原标题:4岁女童腹痛就诊后死亡,医院因救治不及时被判赔偿117万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4岁女童小涵(化名)在玩耍时出现腹痛,后被送往珠海市妇幼保健院救治。次日凌晨,经抢救无效,小涵去世。小涵的父母认为,医院在诊疗时存在过错,耽误了救治时机,遂起诉医院索赔130万多元。

在本案中,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对小涵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争议的焦点。在庭审中,珠海市妇幼保健院辩称,医院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医院未能尽早明确诊断、采取恰当救治措施是导致小涵病症发展至救治不能的直接及主要原因,结合鉴定意见,法院酌定医院应就其过错对小涵的死亡后果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处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向小涵的家属支付赔偿款117万多元。

女童腹痛就医死亡,家属起诉医院索赔130万

2018年5月13日上午,4岁多的小涵玩耍时腹部出现疼痛,被送往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就诊。入院时,小涵腹痛剧烈,坐立不安,没有明显缓解过程,面色苍白,大汗淋漓。

经输液、B超、CT等检查后,小涵入住儿科重症监护室(PICU)。之后,小涵突发出现心脏呼吸骤停。2018年5月14日凌晨1时许,经抢救无效,小涵被宣布临床死亡。

鉴定结果显示,小涵因小肠扭转形成绞窄性肠梗阻致肠出血、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小涵的父母认为,小涵的入院记录现病史中就诊情况记录,与入院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医院存在多处违反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对小涵误诊误治,延误了良好的救治时机。

于是,小涵的父母起诉珠海市妇幼保健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30万多元。

在庭审中,珠海市妇幼保健院辩称,小涵的病历资料显示,医院已严格遵循了医疗原则,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小涵父母的上述质疑,珠海市妇幼保健院表示,根据现病史及专科情况描述,完全体现该小涵当时病情危重状态,案涉的入院记录符合病历书写规范;小涵到急诊就诊,医院已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就诊处理。小涵病史特点及腹部彩超及腹部立位片示均提示腹部病变可能,请小儿外科会诊,在没有进行CT的前提下立即手术可能加重病情,甚至死于手术台。小涵行腹部CT检查后回PICU,小涵突发出现心脏呼吸骤停,经努力抢救无效后死亡。

珠海市妇幼保健院认为,医院没有耽误小涵的治疗,死亡是“病情进展太快所致”。

鉴定结果:医院诊疗过程存在过错

在本案中,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争议的焦点。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院诊疗行为与小涵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的问题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小涵症状系跳跳床后发生,肠梗阻的诊断较为明确,且当时一般情况尚可,手术指征充分,如能及时手术,小涵生命极大可能得以挽救。故小涵自身的疾病特殊、进展快虽然与其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仅为导致死亡的次要因素。

鉴定报告指出,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在对小涵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对于急诊休克、病重小涵,无法证明医院给予规范、充分的扩容补液措施;门诊时未积极明确病因并收住院洽疗;2、对于急诊休克、病重小涵,入院后补液扩容洽疗不符合休克治疗的规范;3、入院后未按诊疗规范及时予以禁食、胃肠减压,未及时执行小儿外科会诊及腹部立位片,影响肠梗阻早期诊断,明确肠梗阻后,未结合病情进展及时考虑手术治疗;4、邀请外院会诊不符合规定要求;5、在半小时左右使用三种镇静药物增加呼吸抑制的风险;6、病历管理、书写不符合规范要求。

因此,医院对于小涵的诊疗持续违规,与小涵死亡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系主要因素。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医院的过错行为在小涵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属于主要因素,建议参与度拟61%-90%。

对于上述鉴定结果,珠海市妇幼保健院表示,没有异议,但过错参与度应为61%。

法院:医院承担90%的赔偿责任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审理认为,结合病历资料体现的诊疗经过以及鉴定意见,虽然小涵的自身疾病有一定特殊性,存在进展迅速的情形,但是医院在接诊后,从门诊到住院阶段对于小涵病症的处理均存在不符合诊疗常规之处。

另一方面,从小涵入院初期的情况来看,虽然出现了急腹症的症状,但是当时小涵精神状态以及身体各项指标尚可,如果医院能及时确诊并采取恰当医疗手段进行救治,小涵的病症大概率能得到缓解,生命得以挽救。而且,儿科急腹症虽存在起病急、发展迅速的情形,但并非罕见病,珠海市妇幼保健院作为一家具备三甲资质的专业妇、儿科医院,理当具备处理该类病症的技术和能力。小涵被收住入院(PICU)后,多次会诊均提示警惕急腹症情况,急性肠梗阻查因等,医院应意识到小涵病症的危急性,但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却未能采取积极、恰当的救治措施,未能结合小涵的病情进展及时进行手术治疗,而是继续建议小涵行腹部CT检查,导致小涵错过最佳救治时机,最终因小肠扭转形成绞窄性肠梗阻致肠出血、坏死,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认为,医院未能尽早明确诊断、采取恰当救治措施是导致小涵病症发展至救治不能的直接及主要原因,结合鉴定意见,法院酌定医院应就其过错对小涵小涵的死亡后果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1年1月,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珠海市妇幼保健院向小涵的家属支付赔偿款117万多元。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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