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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楼道充电物业“无执法权”?这是对法律的无知

原标题:马上评|电瓶车楼道充电物业“无执法权”?这是对法律的无知

5月10日,四川成都丛树家园小区一电梯内发生电瓶车起火事故致5人受伤,持续引发关注。11日,记者走访发现,事发电梯栋楼内仍至少有3辆电瓶车停放在楼道内充电。物管回应称因没有执法权限,不能进行有效监管。

看来,这起电瓶车起火事故并没有引起该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高度警觉,一些人还是理直气壮地认为,小区内的安全问题与物业无关。人们不禁要问,他们为什么对发生在自己眼皮底下的安全问题如此心安理得、置身事外?

如何理解“无执法权”?难道对违规的当事人进行处罚,或者扣留电瓶车等违规工具,才属于“执法”?非也!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毫无疑问,物业管理人员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是法律之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物业依法管理也是一种“执法权”。倘若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实,像“无执法权,不能进行有效监管”类似的话语,我们已经耳熟能详。我们经常可以在一些事故发生后,听到一些管理者如是说。乍听起来,这些人似乎挺“依法办事”的,实则不然。说轻点,这些人是对法律的无知;说重点,这些人是对法律的无视,是极不负责任的态度。这种人的行事作风就是:一事当前,推卸责任,溜之大吉。

就以小区安全管理为例,像电瓶车不能进电梯、不能放楼道这样事关公众安全的问题,法律是赋予物业管理人员一定管理权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管理人员岂能以一句“无执法权”而睁只眼闭只眼,甚至视而不见任其放纵?

物业管理人员不履行法定责任、有法不依,这不仅是小区居民不能答应的,也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因此,对于“无执法权”这样的话,公众不相信,还得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这起电瓶车起火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其中物业管理的态度,可足以令相关人员引以为戒。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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