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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找狗合影被咬伤嘴唇

原标题:女子找狗合影被咬伤嘴唇

女子找狗合影被咬伤嘴唇,狗主人被判负全责。5月9日,针对网友提出的宠物伤人纠纷的责任划分,《周二之约》轮值法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李兵以案说法,向记者披露一起典型案例。

事件

找狗合影被咬成十级伤残

 2017年11月26日下午4时许,武汉市民梁先生牵着心爱的阿拉斯加犬到文华学院后山操场遛狗,因狗长得高大帅气,不时有人上前与狗合影。这时一位姓张的女士提出要与狗单独合影,梁先生同意后,将狗交与张女士看管拍照。在拍摄期间,因张女士与狗距离较近,狗突然对张女士的脸咬了一口,将其嘴唇和鼻子咬伤。

张女士受伤后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颌面外伤、上唇缺损,其在医院共住院治疗11天,花去医疗费11491.68元,其后接种狂犬疫苗,支付医疗费1883元。2018年4月19日,张女士在湖北省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支付医疗费338.22元。上述治疗期间,张女士支付医疗费合计13712.9元。其后,张女士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伤情为十级残疾,建议给予后续医疗费5000元。张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梁先生就其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

双方都有错,责任各一半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梁先生饲养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类犬,体重约30公斤,梁先生没有为该狗办理相关证件。本次纠纷发生后,梁先生已支付张女士赔偿款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梁先生是该犬的饲养人,应对该犬咬伤张女士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张女士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主动要求与烈性犬近距离拍照,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可以减轻梁先生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一审法院酌定张女士和梁先生各担一半责任。

二审

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被侵害人适用无过错原则

张女士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女士认为,武汉市中心城区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养犬得办理养犬证,不得携犬进入学校。梁先生养的犬是阿拉斯加雪橇犬,犬身高60厘米左右,体重30公斤,属于大型烈性犬,且没有办理养犬证。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是武汉市中心城区,禁止携犬进入区域。她与狗合影已征得梁先生同意,即便存在过失,也不是重大过失,不应承担一半过失责任。

梁先生辩称,张女士在拍过一次照之后又要求再拍,并且取掉了狗绳、直接拉着狗环,把狗往自己怀里拽。此时,狗已经发出低吼声。这次事故他存在一定责任,但主要责任在于张女士。

武汉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梁先生是否对张女士的损伤具有过错。《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梁先生饲养的该阿拉斯加雪橇犬养犬区域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属限制养犬区,且其并未办理养犬证。该条例附录规定:武汉市限养区内个人禁养犬只包括:成年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45厘米的犬只;獒犬、雪橇犬、拳狮犬等34个品种的犬只。据此,咬伤张女士的阿拉斯加雪橇犬为个人禁养犬只中的烈性犬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在危险动物致人损害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即不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本案中,梁先生所饲养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咬伤张某,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因此,无论张女士是否存在过错,梁先生作为该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依此判决,梁先生赔偿张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记者陈勇通讯员李金星朱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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