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川一天然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预付气费款”,被处罚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网站4月1日消息,2021年3月12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富顺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处〔2021〕2号)显示,2020年2月19日,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者称富顺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收取“预付气费款”乱收费行为,自贡市市场监管局经过调查,认为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因自贡市市场监管局无调查处罚权限,于4月20日向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移交相关案卷和调查报告。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收到相关资料后,于4月22日予以立案,并成立专案组,于6月30日起对富顺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反垄断调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查明该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事实成立,于2021年3月3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富顺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区域为富顺县富世镇、赵化镇、互助镇、石道乡、东湖镇、沿滩区瓦市镇、邓关镇行政区域(以审批管网图为准),在本案相关地域市场范围内,该公司为唯一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占据了经营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全部市场份额,其他经营者无法进入本案地域市场,不存在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富顺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从1999年开始对非居民用户收取“预付气费款”,费用标准2000元至40000元不等,若非居民用户不缴纳该笔款项,该公司便不予供气。非居民用户缴纳的该笔“预付气费款”在日常购气中不能冲抵燃气费,一直存放在公司银行基本账户上。非居民用户每月底仍需按该公司抄表数量缴纳燃气费,只有销户时,才会将上述“预付气费款”予以返还,实质为保证金。截至2020年2月,该公司共计收取非居民用户“预付气费款”4,033,230元。在本机关启动反垄断调查前,该公司已开始向非居民用户清退“预付气费款”,截至2020年12月10日,累计清退非居民用户预付气费款3,754,730元。因部分用户关门停业、经营用户更名等原因,尚未清退的金额为278,500元,由该公司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用户进行清退。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认定,富顺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利用其在富顺县经营区域内经营管道燃气供应服务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强制向非居用户以“预付气费款”名义收取保证金,损害了非居用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规则,该公司收取“预付气费款”不能冲抵燃气费,属于不合理前置条件,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五)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规定,构成了无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九条“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等规定,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在案件调查中,一是富顺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能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调查;二是该公司在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启动反垄断调查前已开始向非居民用户清退“预付气费款”,在调查过程中努力整改,持续通过多途径清退预收气费款,积极主动纠正、消除行为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综上,本机关对富顺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2019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的罚款1,658,324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伍万捌仟叁佰贰拾肆元)。
责任编辑:张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