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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弟弟打伤人,父母去世后兄长“接力”赔偿受害人

原标题:精神病弟弟打伤人,父母去世后兄长“接力”赔偿受害人

执行法官在工作中,“老赖”见得多了,但也有些人秉持着“诚信”理念,即便能力有限也绝不耍赖——3月18日,海淀法院就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患有精神疾病的弟弟打伤人,父母去世都没有还清赔偿款,兄长扛起了债台,继续赔偿被害人。

小军与大枫供职于某保安公司,二人是同事。2010年12月的一个夜晚,小军和大枫因琐事发生争执,小军在宿舍门口打伤大枫,造成大枫六级伤残。经鉴定,小军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在事发当晚实施违法行为时丧失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海淀法院当年审理认定,监护人明知小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允许其独自外出工作,以至于造成小军对大枫实施伤害致残行为,小军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小军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共同赔偿大枫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由于小军的父母未能在期限内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大枫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法院执行部门受理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小军的父亲和母亲分别多次向法院汇款,再由法院发还大枫。2013年,小军的母亲去世之后,小军的父亲也无力清偿债务,法院执行部门在采取相关措施后,未发现小军父亲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于2014年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因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大枫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又执行回部分案款。2019年,小军的父亲去世,尚有14万元债务未能清偿,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去年,大枫向法院提出追加申请,请求追加小军的哥哥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承担还款义务。经询问,原来大枫已经与小军的哥哥私下协商,由小军的哥哥书面承诺替小军的父亲和母亲偿还债务,并加入到债务清偿中来,成为案件的被执行人。

经审查,法院执行部门裁定变更小军哥哥为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对大枫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认为,本案中,小军的母亲、父亲作为监护人,从债务发生到家庭遭遇变故仍未能还清债务,小军的哥哥通过执行变更程序,成为被执行人,有利于弘扬诚实信用价值内涵,也有利于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扬。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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