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热评丨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用法律为家务劳动“明码标价”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全职太太王某结婚五年,在离婚诉讼中称,在婚姻存续期间,自己承担了大部分家务,要求对方给付家务补偿。最终,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判决丈夫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对于5万元的补偿数额,不少网友认为,“请个住家保姆少说5千块一个月,5年5万,实在太少了”。这部分网友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5万元家务补偿判决,是在判决夫妻双方平分共同财产的基础上作出的,妻子并非只得到这5万元。
每一次付出,都应该得到尊重和回报。很多家庭,夫妻双方在家务方面的付出是不一样。如果婚姻存续,付出较多的一方不会有怨言,也谈不上经济补偿;但如果离婚,付出较少的一方给与对方一定补偿,就是一种公平。用法律对家务劳动的价值作出肯定和保护,维护这种公平,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
被纳入民法典、目前已废止的婚姻法,最早确立了家务补偿制度,并规定了适用前提: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由于绝大多数家庭实行夫妻财产共同制,并不满足上述前提,多年来,婚姻法中的家务补偿条款处于“休眠”状态。
民法典在保留该制度的同时,删除了并不合适的适用前提,家务补偿制度得以从纸面规定落地成为现实。关于家务的范围,民法典明确:“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等”字兜底,这些和家事有关的劳动,均应列入家务范畴。今后,家务补偿的案件会多起来,而更合理补偿数额的确立标准,也会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明晰。
夫妻一起生活,重的是情,家务活谁多干点、谁少干点,绝大多数时候没人计较,但如果走到离婚这一步,付出较多的一方希望法律对自己在婚姻中的付出作出公正评价、公平补偿,这种要求是合理的,法律应该满足。这是家务补偿制度的价值所在,也是本案引发公众关注的原因。(文丨李曙明)
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