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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归案举报厅官构成重大立功,被举报者涉受贿近三千万受审

原标题:小偷归案举报厅官构成重大立功,被举报者涉受贿近三千万受审

1月28日,广西百色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原副局长赵汝林、广西联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宁敏受贿一案。检方指控,赵汝林与他人共同收受或单独收受相关单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2122万元,7500美元,5000欧元,另外还有价值人民币760万元别墅一套。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图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图

澎湃新闻检索判决书发现,赵汝林案源于南宁一小偷蒋万欢犯盗窃归案后的举报,其后赵汝林的受贿情况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查实。小偷蒋万欢因此构成重大立功表现,并获得减轻处罚。

盗窃被抓后举报厅官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蒋万欢是南宁市良庆区人,生于1984年。

2018年2月17日19时许,蒋万欢使用事先偷配好的钥匙进入南宁市某小区一住宅内,盗窃被害人邱某的21万元人民币现金及折合人民币162907.44元的外币、纪念币,以及6瓶茅台酒。

同年2月26日,蒋万欢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住处内,警方搜索出了涉案钱款。当日,蒋万欢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万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是“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万欢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财物已发还被害人,酌定从轻处罚。

青秀区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蒋万欢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宣判后,蒋万欢不服提起上诉。蒋万欢上诉称,其有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的立功表现,构成重大立功;其盗窃所得赃款大部分已归还被害人,并积极赔偿,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太大的损失;其认罪悔罪,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给予从轻判决。

蒋万欢辩护人表示,蒋万欢举报时任广西银监局副局长赵某(即赵汝林)等人涉嫌职务犯罪,其中赵某涉案金额为212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构成重大立功。

二审期间,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蒋万欢的信访举报材料,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第八监督检查室出具的《关于蒋万欢反映赵某违纪违法情况的说明》。

上述说明证实蒋万欢归案后举报广西银监局副局长赵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梁某在玉林、北海的农村信用社做融资借款业务,以打高尔夫球为名接受梁某输送好处费的问题。

南宁中院表示,经查,蒋万欢归案后,向相关部门举报了广西银监局副局长赵某等人涉嫌受贿等违法违纪的犯罪线索。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调查,确定了赵某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并将该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厅官受贿被认定,小偷获重大立功减轻处罚

2019年11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发布的消息称:经查,赵汝林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搞封建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收受礼品礼金,接受私营企业主等安排的宴请、旅游、打高尔夫球等活动;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插手干预被监管金融机构人事工作;违反廉洁纪律,长期大肆收受他人财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搞权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审批金融机构;违反生活纪律,追求低级趣味,违反社会公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上述消息评论称,赵汝林身为金融监管机构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意识淡漠,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背离依法监管、为民监管、廉洁监管的初衷;亲清不分,甘于被“围猎”,与被监管对象“猫鼠一家”,充当不法商人“内鬼”,从金融监管者沦为金融风险制造者;生活腐化,道德败坏。赵汝林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百色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赵汝林利用其担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被告人宁敏共同收受或单独收受相关单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2122万元,7500美元,5000欧元,另外还有价值人民币760万元别墅一套,数额特别巨大。

在蒋万欢案中,南宁中院认为,赵某时任广西银监局副局长,其收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对整个广西银行保险行业的影响是极大的,系在自治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综上,该院认为蒋万欢检举、揭发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南宁中院表示,本案中,蒋万欢虽仅提供了赵某收受梁某财物的犯罪线索,但对赵某、宁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立案查处起着重要作用,该案也是基于蒋万欢的检举、揭发行为而得以侦破。对赵某的犯罪事实、量刑应综合全案进行认定,不应割裂评判,故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不构成重大立功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南宁中院改判蒋万欢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万元。

责任编辑:杜鑫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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