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代持人”出售房产被判全款返还实际出资人,赔20%违约金
如果房产“代持人”擅自将房子卖了怎么办?1月2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浙江嘉兴市秀洲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判处一起“代持人”擅自卖房引发的合同纠纷,判决“代持人”向实际出资人返还全部出售所得房款120万元,并赔偿20%的违约金24万元。
老宋(化名)名下已有多套房子了,2017年他又在嘉兴购房一套,登记在朋友大春(化名)名下,并签订代持房屋协议书,约定老宋为一套合同价款为70万元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大春仅受老宋的委托代为持有该房产。协议签订后,老宋前后4次向大春汇款共计67.5万元,让大春出面买下房屋。
2020年年中,老宋得知大春以120万元的价格与别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在收到全部房款后将该房屋及车库登记在了他人名下。老宋多次联系大春要求退还房款并赔偿违约金,可大春不给答复,之后失联,后老宋起诉大春,要求返还案涉全部房款120万元,并让大春按房款的20%支付违约金24万元。
秀洲法院审理认为,老宋与大春就案涉房屋代持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协议》。现大春在代持期间擅自将房屋出售并取得售房款,已违反双方代持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案外人的陈述及银行交易明细与《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可以认定大春与案外人关于案涉房屋及车库的真实售价应为120万元。老宋主张大春向其返还案涉的全部房款120万元,以及按房款的20%支付违约金24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代持人”大春未征得实际产权人老宋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具有明显的恶意,应赔偿老宋的损失。而大春和案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购买房屋的人是否知情、是否善意、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该案中,未发现案外人有相应问题,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责任编辑:张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