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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主播向传媒公司讨薪,获法院终审判决支持

原标题:网红主播向传媒公司讨薪,获法院终审判决支持

网红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未签合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该不该支付工资差额?一审法院判定小李与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该公司给付工资差额,后传媒公司提起上诉。今天记者获悉,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

大学毕业的小李于去年6月至11月以网红主播的身份,在某视频平台上进行直播表演。与视频平台在直播表演业务上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为小李等一众主播提供直播场所,并对小李等主播进行管理。但小李与视频平台和文化传媒公司均未签过劳动合同。

网红主播小李离职后,就劳动关系问题与文化传媒公司产生了争议。“我是文化传媒公司的主播,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之前工资也一直由该公司发放。”小李离职后,要求该公司补发未支付的工资差额。

但文化传媒公司否认劳动关系,认为双方仅是合作关系,小李与视频平台之间才是劳动合同关系。“文化传媒公司此前向小李支付的是合作分成,并非工资,且已全额付款。因此小李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无依据。”

双方争执不下,小李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认为,小李和该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小李的工作是主播,其工作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小李提交的《工资收入明细》显示该公司发放小李工资,该公司虽称双方是合作关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另外在案证据显示该公司未全额支付小李工资。故仲裁机构裁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共计11459.25元。

文化传媒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要求确认双方无劳动合同关系并无须支付工资差额。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应向小李给付工资差额。后该公司提起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文化传媒公司主张其与小李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小李系与平台签约,但该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在案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该公司是以支付工资的名义向小李转账,与“这是合作分成”的其主张矛盾。该公司也未提交小李工资计算标准或其他能证明其已全额付酬的证据,一审法院对工资差额所作认定亦无不当。最终,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主播未签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有三方面判断依据:一是双方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若符合这三方面判断标准,主播与其所在公司就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构成劳动关系,主播有权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按时、足额支付报酬和交纳社会保险等。而从事直播行业的相关公司,若与其旗下主播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就应积极履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杜鑫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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